企业出借款项仅凭转账记录难获法律支持,必须保留合意证据-马鞍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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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再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张某宝与案外人汤某系马鞍山中某有限公司股东。张某宝向汤某借款未果后,汤某帮助张某宝向当涂某保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当涂某保有限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范围的原因,不便于直接将该100万元借款汇付给张某宝,便通过汤某与张某宝口头协商,约定先由当涂某保有限公司将100万元借款汇付到马鞍山中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郜某的银行账户,然后由郜某将该100万元借款转汇给张某宝。2013年10月18日,当涂某保有限公司向郜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同日,郜某将该100万元转汇给了张某宝,并在转账电子回单的"用途"一栏注明:"代当涂某保有限公司转款"。
另查明,2011年5月9日,张某宝与汤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宝将其持有的马鞍山中某有限公司3.75%的股份作价750万元转让给汤某。2013年10月5日,张某宝出具1份收条给汤某,载明已收到700万元股权转让款。
判决结果:马鞍山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涂某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当涂某保有限公司无法证明与张某宝存在借款合意,仅凭转账记录不能成立借贷关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就像朋友之间借钱没打借条,最后闹上法庭说不清——当涂某保有限公司作为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借100万元大额资金却栽了跟头,关键问题出在哪里?
1. "转账≠借款",合意证据比钱更重要
法院明确指出:"郜某转汇备注'代担保公司转款'系单方备注,不足以证明借款合意"。就像您微信给朋友转账写"还款",对方不认账时,法院也不会直接认定是还款。企业出借款项必须做到"三有":有书面合同、有双方确认、有完整沟通记录。即使对方是熟人,也务必让借款人亲笔签署借款协议,注明"今借到XX公司人民币XX元"。
2. 警惕"中间人转账"埋雷
本案中当涂某保有限公司因"经营范围原因"不直接转账给张某宝,而是通过郜某中转。但问题来了:
- 郜某在转账时自行备注"代当涂某保有限公司转款",张某宝从未确认
- 无任何书面材料证明张某宝知晓这是借款而非汤某的股权转让款
企业若需第三方代付,必须同步取得借款人书面确认函,例如让借款人在转账前签署:"本人确认收到当涂某保有限公司通过郜某账户出借的100万元"。
3. 专业机构更要规范操作
法院特别强调:"当涂某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市场主体,对外出借大额款项却不签书面合同,与常理不符"。这就像医院不给病人写病历——越是专业企业,越要严格按流程操作。出借款项必须:
- 留存借款申请审批单
- 由财务、法务双签复核
- 大额借款(50万以上)强制要求面签合同
4. 证人证言"自己人"不可靠
当涂某保公司找来郜某(中某公司会计)、汤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父)、蒋某(担保公司会计兼汤某儿媳)作证,但法院认为"证人之间及与当涂某保公司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企业日后发生纠纷时,关联方证言往往无效,关键证据必须是:
- 借款人亲笔签名的原始文件
- 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
- 完整的微信/邮件沟通记录
5. 拖欠太久等于主动放弃权利
这笔借款发生在2013年10月,当涂某保公司直到2017年2月才起诉,间隔3年多。法院指出"当涂某保公司或汤某没有向张某宝主张过还本付息,违背常理"。企业出借款项后必须做到:
- 每3个月书面催款(保留邮寄凭证)
- 对方失联超6个月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 建立应收款预警系统,超期自动触发法务介入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有银行流水就稳了",但本案告诉我们——转账记录只是"钱去哪了"的证据,不是"为什么给钱"的证据。就像您给陌生人转账100万,说是借款但没签合同,对方说是投资款,最后法院大概率会判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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