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满后开发商必须支付工程质保金-中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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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72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20日,河南某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牟名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外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暂定总价3714.63万元;付款方式为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后付至结算价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第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3%,第二年期满支付剩余2%。2017年6月27日工程完工验收。2020年8月19日双方结算确认:结算总造价3238.45万元(其中质保金161.923万元),被告已支付2559.81万元,尚欠678.64万元。中牟名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质保金因质量问题不应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8.64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19日起算),驳回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质保期不是从“结算日”起算,错过时间多赔百万!
本案中,开发商错误认为“质保期应从2020年结算日开始计算”,辩称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17年6月27日验收),到2019年6月27日质保期已满。即使2020年才结算,开发商也必须支付质保金,还因拖延支付被罚付违约金!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质保期起算点”:直接注明“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X日”,避免模糊表述。
- 验收后立即建立倒计时台账:用手机日历设置到期提醒,质保期满前30天书面发函催款。
2. 企业改名≠失去要账资格,但证据要留全!
开发商曾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称从未与“闻某天地有限公司”签约。但法院查明:河南某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经核准更名为闻某天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原告完全有权起诉要款。
企业怎么做?
- 更名后立刻“三步留证”:① 保存工商变更通知书;② 通知所有合作方更名事宜(书面函件+签收回执);③ 新签合同时注明“原XX公司,现更名为XX公司”。
- 老合同别扔!名称变更前的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都是维权关键证据。
3. 违约金起算点藏猫腻,合同少写3个字多损失20万!
合同约定“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计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从结算后31天(2020年8月19日+31天=9月19日)起算违约金。如果合同写成“自逾期之日起算”,开发商就要从2019年6月27日(质保期满次日)赔钱,违约金直接翻倍!
企业怎么做?
- 赔付条款必须写具体:改成“逾期付款超过X日的,自逾期第X+1日起按LPR支付违约金”。
- 保全费用要约定清楚:本案中5000元保全费法院判开发商承担,但1万元保函费被驳回,只因合同未写明“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签合同时务必加一句:“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一句话总结:工程验收不是终点,质保期起算点、名称变更证据、赔付条款细节才是风险高发地!一个疏忽可能让企业白干一年。
四、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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