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到期必须支付且优先受偿权逾期将丧失-中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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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89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7月31日,中建某局与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名门·紫园项目89、90#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某局承建名门·紫园项目土建和安装。《紫园施工合同》附件六《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质保期满二年后支付质量保修金的40%,质保期满五年后支付质量保修金的10%。
紫园施工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实际工程范围有变动,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中建某局承包范围调整为90#地块,建筑面积调整为14.5万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21750万元,其余条款按紫园施工合同履行。
2021年1月22日,中建某局作为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牟某望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2021年7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的质保金为10911720元,从2019年8月15日进入质保期,判决中牟某望公司向中建某局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质保金的50%。2021年8月15日为质保期满二年,中牟某望公司未按时支付中建某局质保金,中建某局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某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中建某局质保金4364688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同时驳回了中建某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两记警钟,看似简单的合同条款背后隐藏着重大风险,稍不注意就会造成真金白银的损失。
第一记警钟:质保金到期必须支付,不能拿质量问题当"挡箭牌"!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工程出了问题,我凭什么把质保金给你?"但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明确表示:质保金就像分期付款,到期的部分必须付,不能因为最后10%还没到期就扣着前面该付的40%不给。
中牟某望公司辩称工程存在空鼓裂缝、渗漏水等问题,中建某局没去维修,所以不该付质保金。但法院认为:既然40%质保金已到期,质量问题应该从还没到期的10%质保金里扣除维修费用,而不是把全部质保金都扣着不给。这就像你租房,押金是3个月房租,退房时房东发现有损坏,只能从押金里扣维修费,不能因为最后1个月押金还没到期,就把前2个月押金也全扣了。
给企业的建议:
- 签合同前一定要明确质保金的返还时间节点(比如"竣工验收后2年"还是"竣工备案后2年")
- 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维修并保留证据
- 别想着"一扣了之",要建立维修费用核算机制,避免因小失大
第二记警钟:工程款要不回来?优先受偿权过期就彻底没救了!
中建某局最惨的是什么?打赢了官司却丢了"护身符"!他们主张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简单说就是"工程卖了钱优先还我"),但法院以超过6个月期限为由驳回了。按当时法律规定,这个权利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就像食品有保质期一样,过期作废。
很多施工企业以为"官司赢了钱就能拿到",却不知道还有这个"隐藏条款"。等对方公司破产了才想起行使优先受偿权,就像过了保质期才去超市退货,人家肯定不认。
给企业的建议:
- 工程竣工后立即设置6个月倒计时提醒(手机日历、邮件提醒都行)
- 如果工程款收不回来,6个月内必须采取法律行动主张优先受偿权
- 别被对方"再等等"的说辞忽悠,这个期限是硬性规定
最后划重点:
- 质保金不是"全有或全无",到期部分必须支付
- 优先受偿权是"6个月保质期",过期不候
- 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每个时间点,都是真·生死线
很多企业老板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打官司其实是在打细节! 一个时间点没注意,几百万就打水漂。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况,设置关键节点预警机制,比事后找关系更有用。
四、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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