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必须全额赔偿-长垣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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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485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8年3月,案外人申某与某房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公司将位于路、路幢单元层房屋出售给申某,房屋总价款380959元。2008年3月28日,申某和某房公司向长垣某心中心提交《长垣县房屋转让登记审批表》等材料,2008年4月1日,长垣某心中心为申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B300401)。
2009年3月5日,某房公司向长垣某心中心提交虚假材料,谎称房屋坐落位置为长垣县蒲西区路号楼单元层,并出具《承诺书》称“因抵押贷款申请办证,愿承担一切后果”,长垣某心中心据此为某房公司办理了另一本所有权证书(证号16号)。
2010年8月11日,某房公司向张永刚借款,河南某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某房公司为反担保,将包含申某房产在内的50套房产抵押给河南某投有限公司,并利用长垣某心中心登记系统手工与电脑过渡期的漏洞,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2**9号)。
后某房公司未能还款,河南某投有限公司代偿后起诉某房公司。执行中发现案涉房屋存在“一房两证”问题,河南某投有限公司转而起诉长垣某心中心要求赔偿。2023年,经法院调解,长垣某心中心向河南某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60000元。长垣某心中心向某房公司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某房公司需向长垣某心中心支付赔偿款26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9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日),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虚假材料埋雷,企业务必警惕三大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房产登记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等于亲手埋下“赔偿炸弹”,最终可能血本无归! 具体有三大风险点需企业重点防范:
1. “一房两卖”式操作?法律绝不买单!
某房公司明明已将房屋卖给申某并完成登记,却利用开发商身份炮制虚假材料,又办了一本“假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这种“左手卖房、右手抵押”的操作,看似“聪明”,实则违法。法院明确指出:企业是登记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一旦材料造假导致登记错误(如本案“一房两证”),后续无论谁主张赔偿(如担保公司),企业都得全额买单——某房公司不仅赔了26万元,还得额外支付利息和诉讼费。
企业怎么做?
- 办理房产、股权等登记时,务必确保提交材料100%真实,尤其涉及已交易资产时,禁止“重复操作”。
- 建立内部审核双人复核机制:业务员提交材料后,必须由法务或风控人员交叉核对原始合同、交易记录。
2. “系统漏洞”不是挡箭牌,企业优势反成致命伤!
某房公司辩称“登记系统手工转电脑时衔接不完善”,妄图推卸责任。但法院一针见血: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如开发商对登记流程更熟悉)钻空子,恰恰是加重责任的理由! 作为专业机构,企业比普通民众更清楚登记规则,反而利用信息差造假,属于故意侵权,必须承担更重后果。
企业怎么做?
- 别把“系统不完善”当借口!遇到登记问题,应主动与登记机构沟通补正,而非造假蒙混。
- 对业务人员开展“登记合规培训”:重点强调《民法典》第222条——提供虚假材料致人损害,企业必须赔偿。
3. 小疏忽引发连锁反应,赔偿可能远超预期!
某房公司以为只是“办个抵押登记”,结果因26万元赔偿款彻底暴露问题:
- 第一步:担保公司因抵押无效损失26万,向登记机构索赔;
- 第二步:登记机构赔款后,立即向某房公司全额追偿;
- 第三步:若申某发现房屋被抵押,还可另行起诉某房公司索赔!
警示:一个造假行为,可能引发“担保索赔→登记追偿→买家维权”三连击,企业损失滚雪球式扩大。
企业怎么做? - 建立“登记风险清单”:对房产抵押、股权变更等高频业务,提前识别造假高发环节(如材料篡改、重复登记);
- 关键业务购买法律险:用低成本保费覆盖高额赔偿风险,避免因小失大。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利润的“防护盾”
本案中,某房公司若当初老实提交真实材料,根本不会卷入十年后的赔偿纠纷。现实中,很多企业为图快、图省事,在合同签署、资产登记时“走捷径”,却不知这些“小动作”正悄悄侵蚀企业根基。记住:登记错误赔款不封顶,而事前合规成本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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