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再抵押仍需过户,开发商难逃产权登记责任-长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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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29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贾某与长垣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西侧富田第一国际6幢3单元7层西户房屋,总价213875元。贾某于2008年11月30日付清全部房款及配套费,长垣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并交付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180日内为贾某办理产权登记,但始终未履行。
2011年,长垣某开发有限公司将包括该房屋在内的54套房产抵押给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后因借款纠纷,银行起诉并申请查封房屋。贾某提出执行异议,经新乡中院、河南高院两级审理,最终确认贾某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排除银行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 确认涉案房屋归贾某所有;
- 长垣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解除查封后20日内为贾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个关键教训
1. 已售房屋再抵押?法院照样判你过户!
本案中,开发商将已卖给贾某的房屋偷偷抵押给银行,看似"一房两吃"。但法院明确:只要购房者付清房款、实际入住且合同有效(本案经高院终审确认),即使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也不能对抗真实权利人。开发商不仅丢了抵押权,还得赔上诉讼费,更面临业主集体维权风险。
→ 企业行动指南:
- 卖房后立即备案登记:交房后务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常90-180日)完成产权初始登记,避免"空窗期"被抵押查封。
- 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实时标记已售房源状态,财务、销售、法务部门同步信息,严禁将已售房屋列入抵押资产池。
2. 业主拖延办证?开发商照样背锅!
很多企业认为"业主自己不催,责任不在我"。但本案中,贾某虽未主动催办,法院仍判开发商承担过户义务。因为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限是开发商单方义务,业主入住多年未办证不等于放弃权利,反而可能因房屋升值引发更大纠纷。
→ 企业行动指南:
- 主动履行通知义务:交房时书面告知业主办证流程,留存邮寄凭证;
- 设置办证倒计时机制:销售系统自动触发提醒,超期未办证立即启动内部追责。
3. 查封≠房屋归你,关键看"真实权利"
银行本以为手持抵押权证书高枕无忧,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解释》第二条:"登记簿≠绝对产权"。当业主能证明"付全款+已入住+非自身原因未办证",抵押权将直接失效!本案中贾某胜诉的核心就是这三点铁证。
→ 企业延伸警示(非房企也适用):
- 大宗资产交易必查"隐形权利":收购厂房、土地时,不仅看产权证,更要实地核查占用人、付款凭证;
- 合同必须明确"过户时限+违约金":避免类似本案拖延16年未办证的被动局面。
企业自查清单
□ 已售房源是否100%完成初始登记?
□ 抵押资产清单是否每月与销售系统交叉比对?
□ 业主收房时是否签收《产权办理告知书》?
漏掉1项就埋下百万赔偿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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