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后未及时过户被抵押,买家如何保护权益-长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0民终5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刘某、石某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长葛市某路段某花园某号楼某层商业用房,单价每平方米3177.75元,总价510万元,合同签署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刘某父亲刘某喜通过银行转账向丁某江支付188万元,石某母亲王某敏转账20万元。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2017年1月17日将该房产抵押给河南长葛某股份有限公司,用于长葛市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元贷款的担保。后因贷款未偿还,河南长葛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并裁定拍卖该房产。刘某、石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实际占有房屋多年,要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石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房屋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房款未付至公司账户、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实交易。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石某对涉案房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不得执行该房产,但驳回其确权请求(因房屋未过户登记,不享有所有权)。
三、核心观点:买家需同时满足“实际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才能对抗抵押执行
这个案子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买完房子却没过户,一旦被抵押查封,光有合同和付款记录还不够,必须证明“房子已实际由你控制使用”且“没过户不是你的错”。二审改判的关键点有三个:
- 实际占有是硬道理:刘某、石某在二审提交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电费记录,证明早在法院查封前就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这说明房子已脱离开发商控制,由买家实际占有。企业买卖资产(尤其是商铺、厂房等)时,务必保留占有证据,比如装修合同、水电费单、租赁协议等。如果只是签了合同却没搬进去用,风险极大!
- 未过户必须“甩锅”给卖家:刘某、石某证明未过户是因开发商资金紧张、未缴纳税费(如不动产增值税),而非自己拖延。企业作为买家,要书面催告卖家配合过户,并保留沟通记录。如果因卖家原因导致拖延,这些记录就是救命稻草;反之,若自己嫌麻烦拖着不办手续,法院很可能认定“过错在你”,房子照样会被执行。
- 金融机构也有“火眼金睛”义务: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未实地核查房屋是否已被占用(比如看到店铺营业执照或租客),就轻信开发商单方承诺,被法院认定“未尽审慎义务”。企业作为贷款方或担保方,办理抵押前必须现场查看资产状态,不能只看产权证。否则,一旦发现房子早被占用,抵押可能“打水漂”。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两类高风险操作:
- 付款不走公司账户:本案中房款付给了丁某江(开发商项目负责人)而非公司账户,一审差点因此否定交易真实性。二审之所以支持,是因为有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企业交易务必坚持“公对公”付款,避免现金或私人转账。若特殊情况需付给个人,必须同步取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收据。
- 商业用房买卖易被忽视:很多人以为“只有住宅才受保护”,但本案明确:商业用房(如商铺、写字楼)同样适用保护规则,关键看是否“实际占有”。企业购买商业地产时,别因“投资属性”放松警惕,该办的手续、该留的证据一样不能少!
四、征和律师提醒:法律风险防范要“快、准、全”
买房子没过户被抵押,是企业资产交易中的高频“雷区”。本案启示我们:交易完成≠风险解除,只有“过户+占有”双保险,才能真正守住资产。为避免类似纠纷,企业应:
- 签约后立即启动过户流程,设定明确时间节点;
- 实际接收资产后,通过水电缴费、物业登记等留下“占有痕迹”;
- 定期核查资产状态,发现抵押异常及时主张权利。
作为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简式”法律顾问服务:
- 极高的性价比:按企业规模定制方案,中小企业年费低至市场均价60%;
- 先试用满意后付款:首月服务0元体验,效果满意再签约,拒绝“盲盒式”法律服务。
让专业力量帮您提前拆掉“风险炸弹”,经营才能稳如磐石!
(注:本文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如刘某杰改为“刘某”,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改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核心事实与法律逻辑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