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长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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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0民终31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3月22日某村村委会与某甲学校的举办人李某岭签订《某乙学校校园场地房屋使用合同书》,约定某乙学校场地房屋无偿由李某岭使用不收取租金,李某岭免除本村学生学杂费;使用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36年9月;校园内房屋、设施维修改造费用由李某岭承担等。2017年6月26日,某建公司(乙方)与某小学(甲方)"根据长葛市某体局规定结合校舍实际",签订《校舍维修合同》,合同约定:某小学教学楼房顶维修面积为2062平方米,每平方米80元,共计16496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合同签订后130日内完工;甲方责任为按某体局要求,确定乙方的施工权益和资格,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按合同及时签批付款;付款办法为完工后两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工程款全部付清。甲方委托赵某松为代表,乙方委托石昊展为代表。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盖章、签名,某心校作为监督单位在合同上盖章、签名。2017年7月3日某小学、某心校进行了初步验收,2018年2月22日某小学、某心校,长葛市财政局坡胡镇财政所再次对某建公司施工工程进行验收,两次验收均未提出异议。某小学已经于2017年暑假期间停止招生,老师也已经分流入编至其他学校,某甲学校虽然成立日期是2018年4月16日,但实际上自2017年暑假后的下学期已经实施了招生等教学活动,在某小学原校址、场地、设施工办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小学、某心校、某体局共同支付工程款16496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某体局的付款责任,仅由某小学和某心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认为,虽然《校舍维修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施工方有权获得工程款;某心校作为管理单位和监督方参与合同签订和验收,需承担付款责任;但某体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未直接参与民事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例的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你以为签了合同就能高枕无忧?现实可能让你血本无归!
风险一:不走招投标,合同可能变"废纸"
某小学作为财政全供单位,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发包工程,但他们却偷偷和某建公司直接签合同。结果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虽然最终某建公司还是拿到了工程款(因为工程验收合格),但这是万幸——如果工程有质量问题,或者没经过正规验收,某建公司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企业应对: 与政府或事业单位合作时,务必确认对方已走完招投标程序。别以为"熟人介绍""领导打招呼"就能绕过规定,这些在法律面前都是"浮云"。
风险二:随便当"监督人",可能背上债务
某心校在合同上以"监督单位"身份盖章,还参与了两次验收。看似只是"站台",结果法院直接判他们和某小学一起还钱!现实中,很多企业领导碍于情面在别人合同上签字盖章,殊不知这等于主动揽责。
企业应对: 任何合同签字盖章前必须问自己:我是谁?为什么签?签了要担什么责?别当"老好人",必要时让专业律师把关。
风险三:合作方"跑路"前,合同已埋雷
某小学签合同时早就计划停办(2016年就和李某岭签了场地移交协议),却没告诉施工方。等工程做完,学校一关,某建公司差点"钱房两空"。
企业应对: 签约前做好"背景调查":查对方经营状况、查项目资金来源、查历史诉讼记录。用天眼查、企查查这些工具花10分钟,能避免几十万损失。
关键行动建议:
- 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一条款都要明确责任主体,避免"根据某局规定"这类模糊表述;
- 验收必须"留证据":工程验收时,拍照、录像、让各方当场签字,别嫌麻烦;
- 风险早预防:在合同中约定"若合作方经营异常,可暂停施工"等保护条款。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某建公司之所以能拿回工程款,不是因为合同有效,而是因为他们保留了完整的施工和验收证据。而某体局之所以能免责,正是因为全程"只出政策不出面"——行政管理行为≠民事合同责任。
四、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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