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难对抗在先购房人权益-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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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民终41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5年9月3日,丁某之姐夫吴某与曹某签订《买房协议书》,协议约定:曹某自愿将自己的第四层楼房一套卖给吴某,房屋面积82平方米,价格为59000元整;已付50000元,下欠9000元三个月内付清;楼房位置在中原路南段西侧曹西组住宅南边20米路北门面房上第四层东户;房内外门窗、卫生间、厨房、地板砖一切设施齐全,不包括室内门,水、电通;房产证手续由曹某负责,所花一切费用由吴某负责。上述房屋系吴某为丁某出资购买后赠与丁某,由丁某一直居住使用,水、电费户均登记在丁某名下并由丁某缴纳。
河南永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某、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豫1481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曹某、屈某同意偿还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二、如曹某、屈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曹某、屈某抵押的房产(房权证永房字第00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曹某、屈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查封了屈某名下位于永城市某路某路东(房产证号:永房字第00号)房产。丁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四层东户房屋的强制执行,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丁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银行接受房产抵押时,如果没实地查看房屋实际情况,就可能发现不了房子早就卖给了别人,结果抵押权反而斗不过买房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丁某在2005年(将近20年前!)就通过姐夫买了这套房子并住进去,一直交着水电费。而银行是2018年才接受这套房子做抵押的。法院查实后发现,银行在办抵押时根本没去现场看看房子谁在住,就直接办了抵押登记。这就好比你买东西不验货,结果发现货早就被别人买走了,你还想拿回来,这显然说不过去。
企业特别是经常做担保业务的公司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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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为实"原则要牢记
接受任何资产抵押前,必须亲自去现场查看!不能只看房产证就签字。这个案子中,银行要是去看了房子,就会发现丁某住了十几年,水电费单子都是他的名字,肯定能发现问题。企业做担保业务时,别嫌麻烦,一定要实地走访,拍照留存。 -
现金交易不是免责理由
银行上诉时说"丁某没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付了房款",但法院认为2005年现金交易很常见,丁某有买房协议、水电费单据和证人证言就够了。企业做交易时,无论对方用现金还是转账,都要保留完整证据链:合同、收据、交接清单、水电物业缴费记录等,缺一不可。 -
专业机构审查义务更严
法院特别指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审查义务比普通企业更严格。《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对企业来说,越是专业业务(比如借贷、担保),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就越高,不能以"不知道"当借口。 -
过户慢≠买方有过错
银行还说"房产证2013年就办下来了,丁某2018年没过户是自己过错",但法院认为,普通购房者很难控制开发商或卖家配合过户,特别是老小区房产证难办是普遍现象。企业作为卖方时,要主动配合办理过户;作为买方时,要保留催促过户的书面证据。 -
时间顺序决定权利优先
法院用了一句大白话:"丁某买房在前,银行抵押在后"。就像排队买东西,先来后到要分清。企业做任何交易,都要注意权利发生的时间顺序,晚发生的权利通常要让位于早发生的权利。
举个生活化的例子:你把闲置的自行车借给邻居用,没写借条。后来你又把自行车"卖"给朋友并收了钱。结果邻居说"这车我一直骑着呢",法院肯定支持邻居。因为邻居实际占有在先,你的"卖车"行为就不能损害邻居的使用权。企业做资产处置时,一定要先摸清资产现状,避免"一女二嫁"。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风控不能只看纸面材料。特别是涉及资产抵押、买卖时,一定要做到"三查三留":查实物现状、查实际使用人、查历史交易;留现场照片、留交接凭证、留催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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