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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抵押物审查义务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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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108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永城某银行与第三人庞某及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20)豫1481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第三人庞某、余某同意偿还原告永城某银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91485.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以后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10月25日前清偿完毕;二、原告永城某银行有权就该笔借款对第三人庞某余某抵押房屋(房产证号:字第0130672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第三人庞某、余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因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原告永城某银行以庞某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12月1日查封余某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永城市某小区房产(房产证号:字第XXX号)。2015年,被告宋某与余某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宋某购买余某位于永城市某小区三单元二楼北户房屋一套,总价款11万元。2015年8月17日,余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购房款壹拾壹万"。现宋某一直居住案涉房屋,其提交证据显示,最早于2019年5月9日支付水费239.4元。另查明,余某与庞某原系夫妻关系,余某于2020年12月3日去世。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永城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宋某对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永城某银行无法通过拍卖该房屋优先受偿。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银行在放贷时没认真查清楚抵押物的"底细",结果吃了大亏
宋某早在2015年就买了这套房、付了全款并住进去,而银行直到2017年才给房子办抵押登记。当银行想拍卖房子还债时,法院认为宋某的"买房权利"比银行的"抵押权利"更优先——因为银行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没实地查房:银行只拍了整栋楼照片,却没逐户核实"谁在住、房子卖没卖"。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这相当于开车不看红绿灯,风险必然失控。
  2. 忽视在先权利:宋某从2015年住到2023年查封时,已超过8年,银行却装作"不知道房子有人住"。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必须对抵押物做"穿透式调查",否则自己埋的雷自己踩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是血淋淋的警示:

举一反三:不仅是银行,任何企业接受资产担保(如厂房、设备、股权)都面临同类风险。某贸易公司曾因轻信"股权无质押"的承诺,未查工商登记,结果发现股权已被多次质押,600万货款至今无法追回。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风险往往藏在"我以为"里。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把风险关进笼子。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用实战经验帮您:

法律不是绊脚石,而是护城河。一次严谨的尽调,可能为您省下百万损失——这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注:文中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司法文书匿名化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