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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为员工工作期间无证驾驶事故买单 - 新郑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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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豫0184民初142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3月30日,黄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A8****的轻型货车,沿紫荆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窝李垃圾中转站门口处右转出道路时,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王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黄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新郑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该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黄某系某甲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工作期间。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103,832.2元,某甲公司赔偿王某32,283.57元。

某乙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某甲公司和黄某追偿。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赔偿款103,832.2元及利息。某甲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黄某是私自驾驶车辆的个人行为,应由黄某个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甲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管理中极易忽视的"定时炸弹"。很多老板看到判决结果都会大喊冤枉:"员工无证驾驶是他的个人行为,凭什么要公司买单?"但法院的判决却毫不留情。为什么?

核心问题在于:公司无法证明"这不是工作行为"。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黄某系某甲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工作期间"。这意味着,当员工开着公司车辆发生事故时,法律默认这是"职务行为",除非公司能拿出铁证证明不是。

某甲公司辩称黄某是"私自驾驶",还拿出了黄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责任应由黄某个人承担。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份私下协议只在黄某和王某之间有效,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更关键的是,企业不能用员工私下承诺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给企业敲响的警钟:

  1. "工作期间"不等于"打卡时间"
    法律上的"工作期间"范围很广,包括上下班途中、外勤任务、甚至临时指派的工作。本案中,黄某驾驶公司车辆,就被推定为执行工作任务。企业必须建立清晰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工作用车",要求员工每次用车必须登记事由、路线和时间,并留存证据。

  2. "无证驾驶"不是员工个人问题,而是企业管理失职
    公司作为车辆管理者,有义务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就像你不会把公司公章随便交给没培训过的人一样,车辆管理也必须有严格流程。建议:

    • 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核查驾驶证有效性
    • 安装车辆GPS,实现用车全程可追溯
    • 车辆钥匙实行"专人专管",避免随意借用
  3. 私下和解协议可能成为"废纸"
    某甲公司以为黄某签了《协议书》就能高枕无忧,殊不知这种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仍需先对外承担责任,之后才能向员工追偿(而且能否追回还是个问号)。正确的做法是: 事故后立即启动内部调查,保留对员工追偿的权利,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依法赔偿。

  4. 保险不是万能的"防火墙"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恰恰说明: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尤其在驾驶员无证、醉驾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必定会"倒追"。企业应额外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建议保额200万以上),并在保单中明确约定"驾驶员资质审核责任"条款。

血泪教训总结: 员工开车出事≠员工个人负责。只要车辆挂着公司名头、发生在工作场景中,企业就是第一责任人。别等保险公司拿着判决书上门追偿10万+赔偿款时,才后悔当初没管好"自家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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