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时个人不担责-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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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2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新郑某商行向信阳某公司承包的濮阳建业新城和郑州樱桃沟建业足球小镇两个工程项目供应石材。供货过程中,新郑某商行一直与薛某、孙某对接,包括下单、送货、对账等环节。薛某是信阳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孙某负责财务工作。新郑某商行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清单和手写账单底稿等证据:
- 2019年8月2日,新郑某商行经营者曹某向孙某发送50份送货清单,详细列明了石材的工地、时间、规格和数量;
- 2019年9月4日,曹某发送手写账单,显示“总计货款996013元+税金28800元,已付892000元,余146183元”,孙某回复“收到”;
- 2019年10月12日,曹某催款时,孙某承诺“流程走到第三方复审,快了这个月,慢了下个月”。
薛某、孙某均提交了《委托书》、公司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是信阳某公司员工: - 薛某的《委托书》显示公司授权其领取工程款,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判决书也认定其为项目负责人;
- 孙某的《委托书》显示公司授权其办理承兑事宜,她还向公司法人刘某提交工程管理表。
信阳某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信阳某公司需支付新郑某商行货款146183元及利息(从2025年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日),但驳回了要求薛某、孙某个人承担责任的诉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员工以公司名义办事,个人不用“背锅”;但如果公司管理混乱,可能让员工“躺枪”,甚至让企业输掉官司! 很多老板以为“员工干活天经地义”,却忽略了关键细节,导致企业面临三大风险:
风险一:员工身份说不清,企业可能“替人背债”
本案中,薛某、孙某能免责,全靠扎实证据:公司《委托书》写明“我司员工”,微信记录显示向法人汇报工作,法院判决也确认其身份。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让员工用微信私下接单、用个人账户收款,结果员工离职后客户赖账,企业反而要赔钱!
→ 防范建议:
- 员工对外联系必须亮明身份!比如在微信名标注“XX公司-岗位”(如“信阳某公司-项目经理”),聊天时说清“这是代表公司对接”。
- 重要交易必须用公司名义签协议、开发票,避免员工用个人账户收付款。
风险二:交易证据“马大哈”,打官司输得冤
新郑某商行能赢,靠的是50份送货清单+手写账单+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但很多小企业只靠口头约定,送货单连公章都没有,结果对方一句“没收到货”就拿不回钱。
→ 防范建议:
- 每次送货必须让对方签收单,写清货物明细、时间、工地名称(参考本案清单:工地、规格、数量一栏不差);
- 微信催款要留痕!像本案曹某发账单后等对方回复“收到”,比光发消息更管用。
风险三:公司“隐身”不出庭,直接“认输”赔钱
信阳某公司拒不到庭,法院直接按原告证据判其败诉。很多企业觉得“小纠纷懒得折腾”,结果缺席审判吃大亏。
→ 防范建议:
-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重视!哪怕委托律师出庭,也比置之不理强;
- 平时和员工签好《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避免员工离职后扯皮。
记住一句话: 员工是“公司代言人”,不是“个人担保人”。企业规范管理,既能保护员工,更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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