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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下单后对方赖账?聊天记录助你追回货款-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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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51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新郑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工产品销售,法定代表人邱某荣。河南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秦某动,秦某礼是监事。2024年3月,秦某礼添加邱某荣微信购买树脂等材料,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完成报货、费用协商、发票开具和催款等事宜。此前交易均为“先付款后发货”,货款已结清。2024年6月初,因某乙公司急需货物,某甲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两次供货,货款共计30598元。此后邱某荣多次通过微信催款,秦某礼承诺“本周会付”但一直未支付。某甲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货款明细、催款对话)、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发票及送货照片等证据。

法院判决:河南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新郑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98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6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

三、案例核心观点:警惕“微信交易”中的隐形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略的“大漏洞”:以为微信聊得热络,就能代替白纸黑字的合同。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关键在于邱某荣保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送货证据。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却因“信任惯性”栽了跟头——对方突然失联、否认交易,甚至辩称“微信不是本人操作”,企业连追讨的“抓手”都没有。

给企业的三点风险防范建议

  1. 别让“急”字冲昏头:本案中,某甲公司因对方“急要货”破例“先发货后收款”,结果货到款空。记住:再急的订单,也要守住“款到发货”底线。如果客户确实紧急,至少要求预付30%定金,并在微信中明确“本次先货后款属特例,下次需按常规流程”。

  2. 聊天记录=你的“电子合同”:微信下单时,务必做到“三留痕”:

    • 留身份:首次联系时让对方发营业执照或工牌照片,备注“XX公司-秦某礼(监事)”;
    • 留明细:每次下单后,用微信文字确认“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收货地址”(如本案中“树脂6桶×220×9.4=12408元”);
    • 留承诺:催款时直接问“今天能付30598元吗?”,对方回复“马上转”即构成付款承诺。
      切忌口头说“知道了”,必须让对方在文字中确认关键条款!
  3. 补签合同别拖延:长期合作客户也需每季度补签一份《框架协议》,写清“交易以微信确认为准”。本案胜诉因证据链完整,但若对方删除聊天记录或声称“手机丢了”,企业将陷入被动。好习惯是:每月导出微信交易记录存档,标注“2024年6月货款-某乙公司”

最后提醒: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企业。别等到货款被拖欠才想到补救,日常交易中的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损失数万元。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我们帮企业定制《微信交易风险指南》、审核电子证据链,甚至支持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付款,让您经营无忧、收款无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旨在通过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企业日常经营中90%的纠纷,都源于对“小细节”的轻视。早一步规范,少十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