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必须预留农民耕作通道,否则企业要赔偿-林州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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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1095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8日,林州市成立红旗某项目,要求2019年1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开工建设,2020年5月1日建成通车。林州市交通局与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由该公司代建红旗渠·太行大峡谷游客中心道路改造项目。林州某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因道路改造项目占用了部分村民的土地,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每年按照每亩1500斤小麦(单价参照当年时价)逐年补偿。项目施工完成后,道路两侧安装的隔离护栏将村民进出耕种土地的道路拦截,导致村民需绕远或翻越护栏才能种地。2023年上半年,村委会因村民多次反映,拆除了部分隔离护栏恢复通行。2025年2月现场勘查时,郭某(土地1.45亩)、郭某某(土地0.584亩)仍在耕种,徐某(土地0.49亩)土地荒芜未种。
法院判决:林州某有限公司支付郭某1700元、郭某某700元;驳回郭某、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1. 施工前必须考虑"最后一公里"问题,别让农民进不了地
本案中,林州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修路时装了隔离护栏却没留种地通道,导致村民连续几年种地困难。法院明确指出:"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案涉地块耕种进出需要,预留必要的进出通道"。很多企业只盯着大工程,却忽略这些细节——您修的路可能断了农民的生计路!建议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做"影响评估":
- 实地走访周边居民,记录原有生产通道
- 在施工图中明确标注"农民通道"位置
- 留出至少1.5米宽的可通行路口(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很多土地因无法翻地最终荒废)
别以为"绕远点没关系",本案中企业辩称"不影响实质性耕种",但法院仍判赔,因为土壤肥力下降、耕作成本增加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2. 别拿"公共利益"当挡箭牌,补偿要到位
企业常以"修路是为公共利益"推脱责任,但法院不买账!本案中林州某有限公司辩称"为公共利益施工",但法院认为: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就必须担责。特别提醒:
- 临时占用土地≠不用补偿(本案护栏阻挡属"临时占用")
- 补偿标准不能照搬征地标准(原告按每亩9750元索赔,法院仅支持约10%)
- 实际损失才有赔偿(徐某因未耕种被判0赔偿)
正确做法:施工前与村委会、村民签书面协议,明确"临时占用补偿方案",比如按亩产30%计算青苗损失,避免事后扯皮。
3. 拖延解决纠纷=埋下定时炸弹
本案村民2019年就被断路,拖到2023年才起诉,企业以为"超过3年时效"能免责。但法院认定:村民多次找村委会反映,时效就重新计算!企业常犯的错误:
- 让村民"去找村委会协调"(本案村委会已尽力协调)
- 推说"不知道这事"(企业施工必须掌握现场情况)
- 拖延不处理小问题(5年累计索赔2.7万元,最终仍要赔)
记住:收到村民投诉当天就要登记处理,72小时内现场核查,留好整改记录。否则小问题拖成大官司,诉讼费、赔偿金、声誉损失全要企业买单!
4. 村委会不是"背锅侠",责任主体必须找准
本案村委会很冤:既没授权施工,又积极协调,最终法院判其不担责。但很多企业惯用套路:"让村民去找村委会",这是危险操作!法律只看:
- 谁实际施工(本案林州某有限公司是建设方)
- 谁直接造成损害(装护栏的企业)
企业切勿把责任推给村委会,反而要主动联动:施工前联合村委会发公告,设立村民联络员,避免信息断层引发群体纠纷。
征和律师风险提示:本案看似"小赔偿",实则暴露企业工程管理大漏洞。我们服务的某建筑公司曾因类似问题被索赔86万元,后通过我们设计的《施工影响预控清单》,3年避免27起纠纷。现在签约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先试用3个月,满意后再付费,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守住"工程安全底线"——毕竟断一条路可能赔几万,但预防成本每天不到一杯咖啡钱。
(注:根据司法文书匿名要求,文中郭某甲、郭某乙统一简化为郭某、郭某某;林州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姚村镇寨底村委会等名称已按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