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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连带担责 - 巩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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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36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6日,刘某与巩义市正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正某公司开发的巩义市滨河路西、新兴路南某处房产,总价389,382元。合同明确约定:正某公司需在交房后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若因正某公司责任导致刘某拿不到房产证,正某公司需按已付房款的0.2%支付违约金。2023年5月,房屋交付后,正某公司却一直未办妥房屋初始登记,导致刘某至今无法取得房产证。同时,正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持股100%)。

法院判决:正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778.76元(即389,382元×0.2%);华某公司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不仅开发商要赔钱,背后的唯一股东公司也得一起“买单”。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只是“小违约金”,却暴露了一个致命风险: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主动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分开”,一旦公司惹上官司,股东个人或关联公司可能被拖下水,直接赔钱!

为什么华某公司要替正某公司“背锅”?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财产隔离”要像防火墙一样结实
    如果您是唯一股东(比如老板100%持股),务必做到:

    • 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不混用(发工资、报销走正规流程);
    • 每年请专业会计做独立审计报告,证明“公司钱就是公司钱”;
    • 避免用公司钱买私人奢侈品、还个人贷款——这些都会成为法院认定“财产混同”的铁证!
  2. 合同条款别当“走过场”
    本案违约金比例虽低(仅0.2%),但积少成多:100个业主就能让公司赔近8万元。签合同时注意:

    • 别随便写“政府原因可免责”——像正某公司说“预约不上测绘名额”,却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本不认;
    • 关键义务(如办证时间)要留缓冲期,避免卡在“90天”这种死线里。
  3. 股东身份是把双刃剑
    一人公司设立简单,但风险极高!如果您是唯一股东:

    • 定期自查财务:公司账和股东账是否完全分开?
    • 重大决策留痕:比如股东决议要书面签字,避免微信语音说“随便办”;
    • 早做预案:如果真遇到办证延迟,立刻收集政府通知、排队记录等证据,别等打官司才喊冤。

最后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赔钱是公司的事”,但这个案子血淋淋地证明——股东不守规矩,自家公司可能变成“连带责任提款机”!法律不是吓唬人,而是帮您划清风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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