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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要赔公司债务-巩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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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36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4月6日,刘某(买受人)与巩义市正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正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巩义市滨河路西、新兴路南单元*层***号房,房屋价款为389382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需按已付房价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因买受人原因或政府行为导致无法办证,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正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通知刘某于2023年5月9日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于2023年5月交付。但正某公司至今未能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刘某也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查明,正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华某贸易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正某公司需支付刘某违约金778.76元(389382元×0.2%),同时郑州市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必须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公司欠钱,股东也得一起赔"。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股东会"替公司背锅"?企业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就是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却分不清公司钱和自己的钱,一旦公司惹上官司,你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法院执行!

为什么郑州市华某贸易有限公司要赔钱?法院说得很明白:

  1. 正某公司违约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交房后90天内要办证,但他们拖了快两年都没办成,连"是政府原因导致"的证据都没提供,违约责任跑不掉。
  2. 股东没自证清白:正某公司是华某公司"独生子",但华某公司既没做年度审计,也没保存公司账目证明"公司钱和股东钱是分开的"。根据《公司法》,这种情况下,法院直接推定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必须连带赔钱。

对企业老板的3条保命建议

  1. 绝不混用账户:公司收款必须进公司账户,老板个人消费绝不用公司钱。比如:公司卖房收的38万房款,必须进公司对公账户,不能直接转到自己微信里付房贷。
  2. 每年必须做审计:哪怕小公司,也要请会计做规范账目,年底出审计报告。像这个案子,如果华某公司能拿出"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就能躲过连带责任。
  3. 合同别留漏洞:正某公司合同里写了"政府原因可免责",但没留证据意识——比如预约测绘被拒的邮件、通话记录等。以后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一句:"因政府原因导致违约,需提供官方书面证明"。

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哪都一样",这恰恰是最大风险!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保护伞,只有在财产严格分开时才生效。否则就像本案,违约金才700多块,但暴露的股东连带责任风险,可能让企业一夜回到"个人无限责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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