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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债务应由公司承担-襄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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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07民初102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介绍

2021年6月1日,程某(乙方)与谷城某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旋挖钻机劳务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将自己在中铁某局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襄荆铁路先行段工程项目转包给乙方进行施工。2.分包方式:包人工,包辅材,包小型机械设备。3.单价:1米桩径:178元/米;1.25米桩径:200元/米;1.5米桩径:260元/米;以上单价均不含税费。4.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误工由甲方向总承包(中铁某局)按照施工日记进行索赔,支付给乙方。5.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程某在上述合同文本首、尾部的乙方位置分别签名捺印,并在自己的身份证号上捺印。谷城某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文本首、尾部的甲方及甲方法人位置分别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该公司法人许某在尾部甲方法人位置签名,并在自己的身份证号上捺印。合同签订后,程某即到场施工,工程完毕后,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后,被告欠付程某工程款。2021年10月13日许某向程某出具部分工程款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程某中铁某局襄荆高铁工程款2500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在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算本次欠款,欠款人许某(捺手印),2021年10月13日,4206251996××××××××。"但到了约定时间,谷城某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许某仍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结果:谷城某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某工程款25万元;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致命漏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是企业的"金口玉言"。许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法院就直接认定这是公司行为,必须由公司买单。很多老板可能觉得"这是我自己签的字,跟我公司有什么关系",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

企业常见误区:

  1. "我是老板,我签字就是公司行为"——错!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明确代表公司的情况下签字才有公司效力
  2. "欠条没盖公章就没用"——大错特错!法定代表人签字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公章加持
  3. "我先打个欠条应付下,后面再协商"——危险操作!欠条一旦出具就是铁证,想反悔基本没门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第一招:给法定代表人"上紧箍咒"

第二招:欠条不是你想打就能打

第三招:建立债务预警机制

很多企业老板直到被起诉才恍然大悟:"我当时就是随口一说啊!"但法律只看白纸黑字。本案中谷城某腾公司不仅输了官司,还要额外支付诉讼费、可能的利息,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就是因为一个随意的签字。

四、专业支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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