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公司难逃责任-咸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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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125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成立,王某甲为该公司负责人。周某乙于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23日期间在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工作。周某甲提交了一份结算金额为241998元的《龙泉某防水工程量计算汇总表》,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员工王某乙与周某乙在汇总表签字。周某甲还提交了一份标题为"段部小区(饮食公司物资大楼)屋面防水"的结算单,金额合计58100元,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员工杨某甲、周某乙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8日在结算单上签字。2021年11月23日,周某甲以"三供一业工程款"的领款事由申请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王某甲在领款单上签字同意,该费用由王某甲的配偶肖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周某甲。
法院最终判决: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需向周某甲支付工程款200098元及相应利息,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和湖北某甲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公司行为,公司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许多企业老板以为"不盖章就不算数",这是非常危险的误解!
法院是怎么判断员工签字是否代表公司的呢?主要看三点:
- 员工身份是否属实:周某乙签字时还是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的员工(有社保和工资记录证明),公司说他已离职,但拿不出证据。
- 员工是否有相关职责:周某乙此前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签署过其他文件,形成了工作惯例。
- 公司是否实际接受工作成果:公司负责人王某甲曾支付10万元工程款,这等于默认了周某甲做了工程。
最让企业主头疼的是,不仅分公司要付钱,总公司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也得"连坐"——这就是法律规定"分公司出事,总公司兜底"。很多老板以为成立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其实法律上总公司要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主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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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你的"签字权"
明确规定哪些员工可以代表公司签工程结算单,哪些金额需要谁审批。最好制作《授权签字人名单》并告知所有合作方:"只有名单上的人签字才有效"。案例中的公司就是没说清楚谁有权签字,结果普通员工签字也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
离职交接要"留痕"
员工离职时,不仅要收回门禁卡,更要发书面通知给所有合作方:"自X月X日起,周某乙不再代表我司处理业务"。案例中公司声称周某乙签字时已离职,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不认可。 -
工程验收要规范
别让员工随便在"结算单"上签字!应该建立标准验收流程:现场测量→三方签字确认(施工方+监理方+公司代表)→公司盖章。案例中的结算单只有员工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和详细验收记录,给纠纷埋下隐患。 -
警惕"借用资质"陷阱
本案中王某甲个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这种操作在建筑行业很常见,但风险极大!一旦出问题,挂靠的公司往往要"背锅"。记住:资质可以借,责任不能借! -
财务记录要完整
某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自己财务做的账目清单(确认工程款241988元)反而成了对方证据。企业一定要规范财务管理,所有付款都要备注清楚用途,避免"三供一业工程款"这种模糊表述。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小工程不用太较真",但本案欠款才20万元,却引发了诉讼、承担利息、支付诉讼费,还牵连总公司。算算经济账: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花几千元,远比打官司损失几十万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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