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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未明确款项性质引发追偿纠纷-恩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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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27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2月13日,恩施某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舞阳坝分公司通过与案外人恩施某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某丙酒店的经营权。2023年3月1日,恩施某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舞阳坝分公司与恩施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将某丙酒店交由恩施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2023年6月30日,恩施某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舞阳坝分公司作为甲方,湖北省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恩施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乙方将其向甲方承包的某丙酒店运营权转让给丙方,为保证丙方能够按照原甲乙签订的协议如约履行,乙丙两方一致约定将转让费支付至**……运营权转让费20万元,丙方须于2023年7月30日前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承包期间房租总费用为30万元,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房租费的5万元由乙方承担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直接向甲方支付结算,剩余房租25万元由丙方承担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直接向甲方支付结算……丙方须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若逾期或故意延期不付,甲方按照逾期金额0.05%/天的利率收取占用资金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通过直接支付及抵账的方式共计向甲方支付318488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房租未付,经双方协商未果致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就被告2023年8月9日向原告支付25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方认为其中20万元为运营权转让费,被告方认为25万元为全部支付的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湖北省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恩施某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舞阳坝分公司租金13151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三方协议中"代收款项"性质不清=埋下纠纷炸弹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明明是乙方向甲方转让酒店经营权,为何却让丙方(被告)直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协议写"丙方将20万元转入甲方账户",却没说明这笔钱是"丙方代乙方付的"还是"甲方自己该收的"。结果被告事后咬定"这20万是租金",原告却说"这是转让费",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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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时不说清用途=事后扯皮没完没了
被告2023年8月9日付了25万元,当时原告开了"房屋租赁"发票,被告却坚称这是全部租金。直到9月15日双方才补签《支付说明》,写明"其中20万是转让费、5万是租金"。法院虽采信了这份补签文件,但若被告真能证明是"偷盖公章",原告就彻底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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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约金约定"狮子大开口"=法院直接砍掉
协议约定逾期付款按"0.05%/天"收利息(年化18%),远高于当前LPR的3.15%。法院认为这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直接砍到按LPR计算。企业本想"多要点补偿",结果利息少收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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