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员工死亡有因果关系企业即需赔偿,按参与度比例担责-利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5)鄂28民终8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恩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利川西北环石山庙至羊子岭段黄家垭隧道的建筑劳务工程后,肖某之夫蔡某于2023年2月22日到该隧道从事杂工工作,工作内容为辅助隧道工程开挖、运输材料、装卸建筑材料等,每月工资5000元、生活费300元。2023年4月24日,蔡某在工作时左拇指受伤而到利川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于2023年5月3日在该医院死亡。2023年5月5日,恩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肖某共同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3年6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某符合因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后经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意见为:"1.利川某医院在对蔡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蔡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45%~55%。2.蔡某肺动脉栓塞与其左拇指脱套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法院确认蔡某与恩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蔡某生于1968年5月4日,其父母均已死亡多年,无亲生子女。恩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为蔡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一审法院驳回了肖某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蔡某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工伤与医疗过错共同导致死亡,工伤参与度为45%-55%;因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应按工亡待遇50%的比例支付赔偿。最终判决恩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肖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13950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对企业老板和HR来说是个重要警示:员工工伤后死亡,即使不是直接死因,只要工伤是原因之一,企业就可能要赔钱!
很多企业主有个误区:认为"员工不是直接死于工伤就不算工亡"。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蔡某只是左拇指受伤,最终死于肺动脉栓塞,鉴定显示工伤参与度只有45%-55%,法院仍然判决企业按50%比例赔偿近52万元!关键在于——工伤是导致死亡的"始动因素",即最初原因,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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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不用专门申请!
很多企业以为必须等社保部门认定停工留薪期。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员工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自然属于停工留薪期。蔡某4月24日受伤,5月3日死亡,这10天就是法定停工留薪期。企业若以为"没人认定就不是停工留薪期",大错特错! -
未参保工伤保险=自担全部风险!
本案企业最大的错误: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如果参保了,50多万元赔偿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因为没参保,全部由企业自掏腰包。更糟的是,企业连"工伤非唯一死因"的抗辩都难成功——只要工伤参与度超过0%,企业就要赔钱! -
"多因一果"照样要赔,比例由鉴定说了算!
蔡某死亡既有工伤原因(45%-55%),又有医院过错(45%-55%)。企业不能以"医院也有错"为由拒赔,法院会按参与度比例划分责任。本案企业需承担50%赔偿,而肖某已从医院获得另50%赔偿,实现了"双重获赔"。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强制参保工伤保险:别为省小钱冒大险!建筑行业等高危领域,这是保命钱。
✅ 建立工伤应急流程:员工受伤后24小时内必须申报工伤,同时启动医疗监护,避免伤情恶化引发连环责任。
✅ 留存完整证据链:治疗过程全程录像、病历双签确认,万一发生纠纷,专业鉴定才能帮你争取合理责任比例。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以为"员工超龄(如本案蔡某55岁)就不算工伤",这是致命错误!本案蔡某已超退休年龄,但法院仍认定劳动关系和工伤。只要存在实际用工,无论年龄,企业都得担责!
工伤赔偿不是"会不会发生"的问题,而是"何时发生"的问题。一次事故可能让企业多年利润归零。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筑墙——完善用工制度、规范参保流程、建立风险预案,这才是真正的企业"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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