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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签合同未核实授权,公司代付款不等于担责-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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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民终2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8月12日,曾某与宜都某甲玻璃有限公司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向益*·江**项目供应玻璃,总金额210000元。合同需求方名称写的是武汉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但曾某仅在"需求方经办人"处签名,未加盖某乙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当天,曾某个人向某甲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此后,所有玻璃的规格、数量均由曾某个人下单,送货单也均由曾某个人签收(部分因尺寸错误被退回暂存)。2022年9月至10月,某乙公司分三次向某甲公司转账共110000元。2022年11月,曾某向某甲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72800元;12月又手写补充确认总欠款76577元。

此前,某乙公司已于2021年11月与曾某签订《项目合作经营协议》,将益*·江**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曾某,约定"自负盈亏、包工包料"。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曾某个人支付货款76577元、违约金2584.47元及保全费1000元,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共同担责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某乙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企业必知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许多企业常踩的"坑":以为对方用公司名义谈生意,后期公司付过款,就能向公司追责——但法院根本不认账! 核心问题出在签约环节:

1️⃣ "签字没盖章"是重大风险信号

合同上写的是某乙公司,但只有曾某个人签字、没盖公章。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主体看盖章,不看口头承诺。即使货物用在某乙公司工地、公司后期付过款,只要签约时没盖章,就默认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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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付定金"等于自认交易对象是个人

合同约定"3天内付30%定金否则合同作废",但支付定金的是曾某个人账户。法院据此认定:定金由谁付,合同相对方就是谁。后期某乙公司付款,被解释为"根据分包协议代管工程款",而非认可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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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履约过程细节决定最终责任

全程关键环节都由曾某个人操作:他下单、他签收、他写欠条。法院特别强调:欠条格式写的是"本人欠款"而非"公司欠款",等于某甲公司自己承认交易对象是个人。即使某乙公司付过款,也改变不了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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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签约看公章、付款看账户、履约留痕迹"——三步缺一不可!
别等对方跑路才后悔:当时觉得"工地挂着某乙公司牌子""钱进了对方公司账户"很安全,却因最初没盖章,最终只能找个人追债(而个人往往没偿还能力)。本案中,某甲公司76577元货款能否收回,全看曾某个人有没有钱,风险完全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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