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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让物流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宜都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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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8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7月6日,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锐某诗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期限一年,运输途中如发生货损、货差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9月15日,锐某诗物流公司与宜都某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锐某诗物流公司将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运输交由宜都某捷物流公司承运,合同期为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8日,从宜都到新疆乌鲁木齐运价为9000元,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由宜都某捷物流公司照价赔偿。2019年9月16日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新疆新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货品为磷酸奥司他韦颗粒10万盒(单价45.78元)、磷酸奥司他韦胶囊1万盒(单价132.83元),总价款590.63万元,发货方式为送货,交货地点为乌鲁木齐。随后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批药品交由锐某诗物流公司运输,锐某诗物流公司又交由宜都某捷物流公司负责运输。2019年9月18日,邓某向宜都某捷物流公司承接了该笔运输业务,并以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宜都某捷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运费7000元,运输途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承运人负全部责任。2019年9月22日,邓某驾驶粤BD××**号重型厢式货车运输前述药品行至连霍高速2205公里76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分货物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供货方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收货方国药集团新疆新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了药品破损拒收数量和价款,其中磷酸奥司他韦颗粒13880盒,按合同单价45.78元计算价值为635426.40元,磷酸奥司他韦胶囊200盒,按合同单价132.83元计算价值为26566元,合计金额661992.40元。2019年11月4日锐某诗物流公司向宜昌东某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货物损失赔偿款661992.40元。2021年9月8日,锐某诗物流公司与宜都某捷物流公司签订《对账确认函》,确认宜都某捷物流公司已经就锐某诗物流公司的上述货损赔款进行了赔付。

案涉运输车辆粤BD××**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由邓某持有。邓某与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签订有《货运车辆租赁协议》,约定邓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车辆保险按照营运车辆保险的险种、保额由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购买,费用由邓某承担。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约定每一运输工具每次事故最高赔偿责任限额100万元,年度累积赔偿限额2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法院判决: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宜都某捷物流公司损失661992.40元;驳回宜都某捷物流公司对邓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最核心的问题是:挂靠司机以物流公司名义签合同,发生货损后物流公司为何要"背锅"?

简单来说,邓某只是深圳某腾货运有限公司的挂靠司机,双方签的是租赁协议,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邓某以深圳某腾公司的名义与宜都某捷物流公司签运输合同,结果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近66万元的药品损失。深圳某腾公司辩称"邓某不是我们员工,是个人行为,我们不负责",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深圳某腾公司要赔钱呢?

关键原因在于"表见代理"——虽然邓某没有深圳某腾公司的正式授权,但他持有该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开着挂有该公司标识的货车来接活,这就让宜都某捷物流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邓某就是代表深圳某腾公司来签合同的"。作为普通企业,谁能想到货车证照上写的是某公司,实际跑业务的却是挂靠司机呢?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深圳某腾公司必须对外承担合同责任,至于它和邓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这对企业,尤其是物流、运输类企业的警示非常明确:

  1. 证照管理要严格:别随便把公司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给挂靠司机。本案中,邓某能"冒充"公司签合同,就是因为手里拿着这些关键证件。建议企业建立证件借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

  2. 挂靠模式风险大:很多运输企业采用"挂靠经营"模式降低成本,但这种模式就像埋了颗定时炸弹。一旦发生货损、事故,挂靠司机赔不起,最终责任全落到公司头上。企业要重新评估挂靠模式的性价比,考虑转为正式雇佣或合作模式。

  3. 合同审核要仔细:作为托运方(如本案中的宜都某捷公司),不要只看对方开的是什么公司的车就轻信。签约前务必查验对方是否有公司授权书,最好直接与公司对接,避免个人代签。

  4. 保险不能"想当然":本案中深圳某腾公司虽然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但宜都某捷公司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合同只约束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企业要清楚:货物保险是保"货"的,责任保险才是保"人"的,别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5. 损失认定要留证:货损金额66万元能获法院支持,关键是有销售合同、破损确认单、赔偿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发生货损后,要第一时间固定损失证据,避免像邓某辩称的"破损不等于全部没用"这类争议。

作为企业,尤其物流运输行业,千万别以为"合同是个人签的、钱是个人收的,公司就没事"。只要对外表现出"公司行为"的特征(比如用公司车辆、公司证照),法院就会认定公司要负责。与其事后扯皮赔巨款,不如事前规范管理——管好你的证照、理清你的关系、买对你的保险。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企业在运输业务中常因合同管理不规范、权责不清而陷入纠纷,就像本案中深圳某腾公司因挂靠管理漏洞承担了巨额赔偿。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们以极高的性价比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从合同审核、业务流程到纠纷处理全程护航。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服务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避免因一个疏忽导致数十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