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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发票不等于结算凭证,企业如何避免货款纠纷-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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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民终20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经营部与某公司系生意合作伙伴,某经营部向某公司供应江砂、碎石等产品。2023年5月1日、5月4日,某经营部分别向某公司供应江砂77.26吨、1477.14吨,某公司接收并使用了上述江砂,但并未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某经营部支付货款90155.2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4月11日起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1. 发票≠结算凭证,别把开票当"免死金牌"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我开了发票,客户就得按发票金额付款",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某经营部开了9万多元的江砂发票,但法院认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小票上写着"消费200元",但如果实际只吃了150元的菜,你也不会按小票付款吧?

风险提示:

2. 价格说不清?市场价说了算

本案双方对江砂价格争执不下:某经营部主张80元/吨,某公司主张58元/吨。法院最终采用58元/吨是因为某公司能证明这是当时市场价(有其他供应商合同为证)。江砂价格就像菜市场的大白菜,今天8毛明天1块,没有固定价。

风险防范三步走:
签约时写清楚:单价、浮动机制(如"随行就市,每月1日调整")
送货时留证据:让对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价格
定期对账:每月发对账单,要求对方盖章确认

小贴士:某经营部曾想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价格,但法院认为"胡某不能代表公司定价"。记住:公司员工口头承诺≠公司承诺!

3.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别指望法院替你查账

某经营部说:"某公司没付碎石款3697.5元",但当某公司拿出银行转账记录后,某经营部却说"银行系统查不到流水"。法院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买卖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血泪教训:

4. 特殊商品要留"安全绳"——江砂案的生死线

本案差点全输,因为某经营部老板严某曾因非法采砂被判刑!虽然这次江砂合法,但某公司以"担心是赃物"为由拒付货款。法院考虑到"2024年4月11日严某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江砂合法性才确定",才把利息起算点延后。

高危商品特别提醒:

结语:小合同藏着大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买卖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某经营部就因为没签正式合同、没留价格证据、过度依赖发票,11万多货款直接缩水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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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已按规范匿名处理,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