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主签署欠条同时盖公司章需承担连带责任-枝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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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3民初2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枝江市某隆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安溪某波米业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被告李某大米供应商,多次向被告李某供应大米,2021年9月1日经结算被告李某尚欠原告货款141600元,被告李某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21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条上有被告李某签名及加盖被告某波公司印章。截止2022年6月19日被告李某仅偿还货款10000元,余下货款131600元至今未还。2022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原告货款131600元。现分期付款时间为:1月3日付3000元;2月3日付3000元;余款3月30日付清。欠条上加盖被告某波公司印章。"被告某波公司系被告李某个人独资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福建安溪某波米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31600元,并从2023年1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买卖纠纷,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非常普遍却又容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既以个人名义又以公司名义签署文件时,可能会让个人和公司同时"背锅"。
很多小老板可能觉得:"公司就是我的,我签字和盖章有什么区别?"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看的!本案中,李某作为某波米业公司的老板,犯了一个典型错误——在欠条上既签了个人名字,又盖了公司章。这就相当于向法院证明:"这既是我的个人债务,也是公司的债务"。结果呢?法院判决李某个人和公司要一起还钱!
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某波公司是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但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财产承担,个人财产在特定情况下才需承担。然而,正是由于李某在欠条上"多此一举"地既签名又盖章,相当于他自己承诺"我李某个人也愿意还这笔钱",法院才认定个人也要承担责任。
给企业老板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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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要分清"你是谁":做生意时,如果是公司业务,只盖公司公章;如果是个人行为,只签个人名字。千万别像本案李某那样"双管齐下",否则很可能让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记住:公章代表公司,签名代表个人,两者混用等于"双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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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财产:虽然你100%持有公司,但法律上企业和你仍是"两个人"。不要因为"公司是我的"就随意在文件上混用个人和公司名义。建议在重要文件上明确注明"此行为代表XX公司"或"此为李某个人行为",避免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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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约定付款要三思:本案中李某重新出具欠条改变了付款时间,导致之前的逾期利息计算起点推迟。如果您想避免更多利息损失,不要轻易同意重新约定付款时间,尤其当对方已经违约时。如需重新约定,应明确写明"本约定不影响此前已产生的违约责任"。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都是小钱,打个欠条就行",但正是这些看似简单的欠条、收据,往往成为日后纠纷的"炸弹"。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对外文件必须经过法律审核,哪怕只是一张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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