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中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天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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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外人肖某红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从2006年起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湖北某路客运(集团)天门某羽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羽公司)名下,每年与某羽公司签订《客运车辆责任经营合同书》,由肖某红对天门至武昌道路客运班线进行营运,某羽公司按月收取承包费。该合同书第十条规定:"乙方(肖某红)聘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必须由甲方(某羽公司)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合格后,按照劳务输出方式先由甲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再由劳务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的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每月所获收益中扣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上由肖某红直接聘请司机,由某羽公司统一发放驾驶员上岗证并加盖公章。2007年9月,肖某红聘请危某军为司机,从事旅客运输工作,肖某红按每趟100元发放其工资。2014年7月30日,危某军在做送客准备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危某军生前持有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驾驶员上岗证。2014年9月4日,康某、危某共同向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7日,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23日,某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危某军与某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羽公司与危某军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康某、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当个人(比如车主)把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时,他直接雇的司机,和运输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为什么?因为劳动关系不是"挂个名"就算的,得看实质——谁发工资、谁管日常、谁交社保。
在这个案例里:
- 危某军是肖某红自己找来的,工资按趟结算(每趟100元),日常也归肖某红管;
- 某羽公司既没给危某军发过工资,也没交社保、没安排具体工作;
- 虽然某羽公司发了上岗证,但这只是挂靠合同的"形式要求",和劳动管理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明确答复:"个人车辆挂靠单位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正是依据这条,认定某羽公司不用为危某军的死亡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通俗版)
1. 挂靠单位(如运输公司)要警惕"擦边球"管理
- ✅ 正确做法:只收挂靠费,不碰司机钱袋子!合同里写清楚:"司机工资、社保全由实际车主承担,公司仅提供资质审查和证件备案"。
- ❌ 错误做法:直接给司机发工资、排班、扣考勤——这会被法院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出事要赔钱!
- 实操建议:上岗证可以发,但务必备注"仅用于行业备案,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避免在司机工资条、考勤表上盖公司章。
2. 实际车主(如肖某红)必须自己"扛责任"
- ✅ 正确做法:
- 和司机签书面合同,写明"你是我的雇员,工资按趟算,社保我来办";
- 必须买工伤保险!如果挂靠公司不配合,自己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参保;
- 工资用银行转账(备注"劳务费"),保留记录。
- ❌ 错误做法:现金发工资、口头约定——出事后拿不出证据,责任可能被转嫁给挂靠公司,最后还是你赔!
3. 双方都要留好"隔离证据"
- 挂靠合同中单独列条款:"车主自行承担司机用工风险,若因司机问题导致公司被索赔,公司有权向车主全额追偿";
- 每月让车主提交司机参保凭证(如工伤保险单)和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存档备查;
- 绝对别做:用公司账户代发司机工资——哪怕只是"过账",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句话总结
挂靠≠雇人! 运输公司别贪图管理司机的"小便利",车主别心存侥幸省社保——厘清责任边界,才能避免"替人背锅"。尤其对运输、物流类企业,务必每年核查挂靠合同的用工条款,否则一场事故可能让公司十年利润打水漂!
(注: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编写,仅作普法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