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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审计后付款的,拖延审计不能免除逾期利息-枝江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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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3民初31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0日,宜昌市枝江某公司(原告)与枝江某公司(被告)签订《城区码头及配套资产收购协议》,约定被告收购原告码头资产,采用“产权置换+现金补差”方式:原告码头估值1290万元,被告用在建的“某乙”码头置换(当时暂估1000万元),差额部分现金支付。协议明确付款步骤——签约后7日内付27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付270万元,余款待原告交付资产、安置职工且“某乙”码头审计完成后结清。
被告陆续支付了999.94万元(2015年12月15日270万元、2016年4月14日270万元、2016年12月29日300万元、2023年2月12日15.99万元)。但“某乙”码头审计拖延至2022年9月8日才完成,审计结果确认其价值为595.72万元。因该码头需与3家企业共同置换,原告仅能分得1/3(198.57万元)。另有一处房屋及构筑物作价246.19万元已置换给3家关联公司,应从欠款中抵扣。
被告辩称:1)“某乙”码头前期费用179万余元应计入资产价值;2)已不欠款。但法院认定协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前期费用包含非相关项目(如其他码头报告费),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枝江某公司需向宜昌市枝江某公司支付欠款91.48万元,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个关键教训
这个案子看似是“拖审计引发的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常见漏洞。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点,避免重蹈覆辙:

1. “暂估价”“审计后结算”不是拖延的借口,签合同时必须明确时间节点
本案中,双方约定“某乙”码头暂估1000万元,最终以审计为准。但被告拖延7年才完成审计,试图以此推卸付款责任。法院却认定:只要协议条件成就(资产交付+职工安置+审计完成),付款义务立即生效。2022年9月审计结束,2023年1月1日起就该算利息!
企业怎么做

2. 置换资产的价值认定,必须以合同约定方式为准,单方“加戏”无效
被告想把179万元前期费用(如其他码头的环评报告费)塞进“某乙”码头估值,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协议写明“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而这些费用根本不属于该码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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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欠款抵扣要“当场算清”,别等对方赖账才补证据
原告能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246万元房屋置换款已达成三方抵扣协议(2025年12月8日三方书面确认)。但若当时没留证据,被告很可能否认抵扣,导致多付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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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合同不是“签完就扔”的废纸,而是企业防风险的“护身符”。本案中,原告因严格按协议履约并留存证据,最终拿回91万元欠款+利息;被告却因拖延审计、随意主张费用,多赔了6年多的利息(按LPR算约10万+)。小疏忽酿成大损失,这才是企业最该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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