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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天门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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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0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鄂R×××××轻型自卸货车属田某所有。田某为该车在长安某保险公司天门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4年8月29日9时40分许,田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R×××××轻型自卸货车(满载黄沙),沿天门市竟陵办事处至刘新村村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新村村级公路与杨林办事处徐渡村村级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田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某市仲裁委员会调解,田某与王某亲属达成协议,田某赔偿王某亲属损失共计440000元。2014年11月4日,长安某保险公司天门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田某270000元。田某于2014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某保险公司天门支公司继续赔付30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长安某保险公司天门支公司向田某支付剩余30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免责条款不提示等于白写

长安某保险公司明明在合同里写了"超载要扣10%免赔",可打官司时却拿不出证据证明:第一,他们没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第二,即使条款存在,也没能证明用加粗、加黑等方式特别提醒过田某注意这条。法院直接认定:"你说有这条,但拿不出合同?不算数!"

对企业老板的3个血泪教训

  1. 合同不是"签了就万事大吉"
    很多企业以为签完合同就高枕无忧,却连原件都保管不善。本案中保险公司连自己的条款都找不着,等于自动认输。企业必须建立合同档案系统:所有合同一式两份,原件锁保险柜,扫描件存云端,关键条款单独标注。

  2. 免责条款要"吵到对方耳朵疼"
    法律要求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不能埋在密密麻麻的合同里,必须像餐厅菜单标注"本店收取15%服务费"那样醒目!正确做法:
    ✅ 用红字/加粗标出免责内容
    ✅ 要求客户手写"已知晓免责条款"
    ✅ 录制签署过程视频
    别学本案保险公司,光说"我们用了加黑字体",却拿不出证据,等于白忙活。

  3. 别干"重复罚钱"的蠢事
    交警已因超载判田某全责(相当于"第一次罚款"),保险公司再以同样理由扣钱,等于"罚两次款"。法院直接点破:"这属于重复评价,无效!"
    企业自查:你的合同里有没有因同一行为多次处罚对方的条款?赶紧删掉!比如"逾期付款既收违约金又涨利息",很可能被法院砍掉一半。

一句话总结: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不是企业的"免死金牌",而是"定时炸弹"——用对了省百万,用错了倒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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