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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未落实安全措施企业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汉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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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61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日,汉川某制品有限公司雇请李某在其工厂拆除设备,劳务报酬为350元/日。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站在滚筒筛上,等待挖机过来挂吊钩绳起吊滚筒筛时,不慎从滚筒筛上摔到地面受伤。随后,李某被120送往汉川市某医院和华中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经核实共支付医疗费70358.91元。2024年10月17日,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残疾等级九级,伤后休息(误工)期27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建议后续需义齿安装及取内固定装置。

法院认定李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50801.08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等。法院判决汉川某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70480.65元(承担60%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对临时用工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疏忽大意将付出惨重代价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即使是临时雇请的工人,企业也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60%的责任?法院判决说得很清楚:作为雇主,汉川某制品有限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被告疏于安全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的过错"。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没给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安全带、防护网等,也没进行安全培训,就让工人直接上高处作业,这是典型的"重使用、轻安全"。

而临时工李某自身也有责任——他"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存在疏忽大意,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毕竟拆除设备是高风险工作,工人自己也应提高警惕。所以法院让他承担了40%的责任。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三点重要警示:

第一,临时工≠"临时不管"
很多企业认为临时工干一天算一天,不用像正式员工那样管理。这是大错特错!法律上,只要存在"劳务关系"(哪怕只干一天),企业就对工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长期员工还是临时雇工,企业都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二,安全措施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到位"
本案中,如果企业在滚筒筛作业区域设置了防护栏、提供安全带,并安排专人监督,很可能就能避免这起事故。企业切记: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投资。省下的安全费用,可能十倍百倍地赔在事故赔偿上。

第三,口头约定隐患多,书面协议不可少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这也是企业管理的漏洞。虽然临时用工不一定需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至少应有简单的安全告知书或工作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要求和责任划分。这样既是对工人的保护,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建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即使是短期用工,也应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告知工作风险和防护要求,最好让工人签字确认。

  2. 配备必要安全装备:根据工作性质提供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等,高危作业必须安排专人监督。

  3. 购买商业保险:为临时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大幅降低企业赔偿风险。

  4. 规范工作流程:避免让工人在危险状态下"等待",如本案中等待挖机时在高处停留,应安排合理的工作衔接。

  5. 保留管理证据:安全培训记录、防护装备发放记录、工作协议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企业已尽义务的证明。

记住:安全无小事,防范胜于补救。企业不能因为用工"临时"就放松安全管理,否则一旦出事,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宁可事前多花一千,不要事后赔偿十万——这是每个企业经营者都应该牢记的安全成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