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工程保证金必须及时返还,企业单方设条件无效 - 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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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9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明某在借用某甲公司资质承建某工程时,因工程发包方需承建方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明某向某甲公司支付50万元,由某甲公司转付给发包方。2019年5月17日,发包方将5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某甲公司,但某甲公司未退还给明某。明某多次催讨,某甲公司曾于2021年和2022年出具《证明》和《承诺书》,单方写明“保证金需等最后工程款付清、无欠款后再两年付清”或“等某案件判决后偿还”,但明某从未签字同意这些条件。某甲公司辩称需等明某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才退款,但未提供明某欠款的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10日内返还明某5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明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即吴某个人无需还钱)。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保证金返还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赖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管理漏洞——用单方条件拖延返还保证金,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法院明确指出:某甲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收了明某的50万元保证金,发包方一退钱就得马上还,不能自己编个“等两年”“等打完官司”当借口。为什么?因为保证金是明某自己的钱,企业只是“过路财神”,拖着不还就是“不当得利”。更关键的是,某甲公司偷偷在《证明》里加条件,明某根本没签字认可,法院直接认定这些条件无效。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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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单方承诺”当挡箭牌:
很多企业以为,给对方开个《证明》写上“等XX条件满足再付款”,就能合法拖延。但法院说了:必须双方书面同意才生效!就像本案,某甲公司自己写“需等工程尾款付清”,却拿不出明某签字的协议,结果利息照算、钱还得还。
防范建议:涉及保证金、退款等事项,务必和对方签书面协议,明确时间、条件,避免口头或单方文件。如果对方暂时没钱付工人工资,企业可协助监督支付,但别擅自扣钱。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即担责”?未必!:
本案中吴某(原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处理,但法院没让他个人赔钱。为啥?因为他是代表公司做事,公司才是责任主体。但注意:如果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比如公司钱进老板私账),老板就得自掏腰包!
防范建议:企业必须公私分明——公司账户和老板个人账户严格分开,所有业务用公司名义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处理事务时,别用私人账户收付款,避免被认定“财产混同”。 -
拖延=多花钱,及时处理最省钱:
某甲公司拖了5年才还钱,表面省了利息,实际倒贴:不仅要还50万本金,还得加算5年利息(按LPR约3.45%算,多付近9万元),外加8800元诉讼费。更糟的是,公司信誉扫地,后续可能被拉入“老赖名单”。
防范建议:收到发包方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挂靠方办理返还。若存在争议(如担心欠工人工资),立即发函协商并留存证据,别等对方上门催讨才应付。
一句话总结:保证金不是“唐僧肉”,企业只是“保管员”。收钱时清楚约定怎么退,退钱时干脆利落,才能避免官司缠身、多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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