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难推卸,仅合同约定特殊情况可免责-宜城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3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9日,伍某、张某丽与宜城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南街某花园10号楼1单元1702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80723元。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房可因特殊原因延期的情形包括: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可据实予以延期(以监理单位为依据);3.因恶劣天气影响导致工期延期的。
合同签订后,伍某、张某丽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23年6月2日,该公司通过公告向购房业主交付房屋,伍某、张某丽于2023年7月1日领取房屋钥匙。
法院查明,符合合同约定可延期交房的时间为145天(主要因恶劣天气、中高考停工等因素)。自合同约定交房届满之日至该公司公告交付房屋之日,共计逾期1335天,扣减145天后,实际逾期1190天。
法院判决:宜城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伍某、张某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206.04元(按房价款480723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1190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逾期交房绝非小事,违约责任难推卸!很多开发商以为"不可抗力"是万能挡箭牌,但本案清楚表明:只有符合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才能免责。
风险一:口头承诺不作数,合同约定是关键
本案中,开发商主张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应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但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因为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了三种可延期情形,而疫情防控虽属不可抗力,但开发商未能证明其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告知了购房者,且已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该期间不构成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给企业的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各类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形,如疫情防控、政府行为等,并确保条款表述清晰、可操作。同时,发生此类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购房者,保留好通知证据。
风险二: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免责主张失败
开发商提供了气象证明、监理日志等证据,法院仅认可了145天的合理延期(恶劣天气、中高考停工等),而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延期主张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对于疫情防控这一"不可抗力",开发商没有充分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给企业的建议:建立完善的工程日志和证据保存制度。当发生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时,及时收集并保存气象报告、政府文件、监理记录等原始证据,特别是要证明该事件确实导致了工程无法进行,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风险三:违约成本高,小疏忽酿大损失
本案中,每天的违约金仅为房价款的万分之一(48.07元/天),看似不多,但1190天累计就达5.7万余元。对于一个楼盘几十甚至上百户业主,总金额将非常惊人。更严重的是,此类诉讼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损害企业声誉。
给企业的建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拖一拖"没关系。一旦确定无法按期交房,应主动与购房者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可以考虑适当补偿或优惠,避免矛盾激化导致集体诉讼。
最重要提醒:不可抗力≠自动免责!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能免除责任,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必须证明该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并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即使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但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和程序,法院仍判决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房地产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和证据保存制度;发生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时,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证据;一旦确定无法按期交房,应主动与购房者协商解决方案,避免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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