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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且未缴社保,员工离职可获经济补偿金-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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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682民初7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12年4月26日,严某与老河口市某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该公司从事车缝部门车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严某在工作期间所获得劳动报酬由某坤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后因某坤公司经济效益下滑,企业不景气,不能及时支付严某2018年4月至7月工资合计10408元,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严某于2018年8月1日离职。严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为2017年6月1873元、7月3740元、8月3644元、9月3036元、10月4038元、11月4703元、12月3927元,2018年1月4504元、2月1290元、3月1472元、4月2032元、5月4988元,合计39247元。

法院驳回了某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严某于2018年8月1日与某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某坤公司支付严某拖欠工资10408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58.90元,合计31666.90元。

很多老板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惊讶:"公司效益不好,暂时拖欠点工资、缓交点社保,怎么就要赔这么多钱?"其实,这正是企业最常见的法律误区!让我用大白话告诉您问题出在哪:

第一个误区:效益不好就能拖欠工资?
某坤公司认为"企业不景气"是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资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效益好坏不是借口。本案中,公司拖欠4个月工资仅1万多元,结果却要额外赔偿2万多元经济补偿金,赔了夫人又折兵!就像借钱给别人,本来只欠1万,结果因为拖着不还,最后要还3万,这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第二个误区:员工"主动离职"就不给补偿?
公司认为严某是"擅自离职",不应支付补偿金。但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公司没按时发工资或没交社保,员工因此离职属于"被迫离职",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好比租房,房东突然断水断电,租客被迫搬走,房东还得退押金加赔偿。本案中严某工作6年零3个月,按法律规定应获得6.5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3270元计算,所以赔了2万多。

第三个误区: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算补偿?
公司可能以为经济补偿金按合同写的"1225元最低工资"计算,但法院是按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算的。很多企业玩"工资拆分"把戏,合同写低工资,实际发高工资,以为能少算补偿,结果适得其反。本案中严某合同写1225元,实际月均3270元,差了近3倍!

给老板们的3条救命建议:

  1. 工资发放设"红线":再困难也要保证工资按时发,可考虑与员工协商分期支付(但必须签书面协议),千万别直接拖欠。记住:拖欠1个月工资的风险,可能抵得上全年利润!
  2. 社保缴纳不能"讨价还价":即使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也无效!社保是国家强制义务,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如果资金紧张,可向社保部门申请缓缴,但绝不能不缴。
  3. 员工离职先问"为什么":当员工提出离职,务必弄清真实原因。如果是因公司问题导致离职,应立即补救(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避免被认定为"被迫离职"而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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