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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默许资产被占用可能丧失追索权-老河口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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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9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1999年1月20日,老河口市某贸公司取得了位于老河口市北京路85号的房屋(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所有权,同时办理了老河口市房权证字第**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载明仓库、营业、幼儿园、门卫,产权来源为划拨。

2002年5月1日,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出借方吴某、吴应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经国贸公司领导同意,愿以国贸公司大门以南第四间门面(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室)抵押给吴某,借款壹万伍仟元整。条款如下:一、借款期限,自2002年5月1日起至6月15日,为期一个半月。二、违约责任,到期借款方没有履行该协议,吴某有权使用该房屋,借款方按合同法规定,付违约金,并给吴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手续。三、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应给吴某房间开匙,按期还款退开匙。借款方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赵光复(签字)出借方:吴应明吴某2002年5月1日。同日,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到吴某壹万伍仟元整。按借款协议办理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赵光复(签字)2002.5.1",借款当日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了吴某。2003年1月31日(农历2002年腊月29日),吴某找到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经理赵光复索要借款,因该单位无法偿还,吴某就从2003年1月31日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吴某占用涉案房后将房屋出租他人,门店上方现悬挂"粥庄饼坊"招牌(位于老河口市商务局大门南)。

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前身是老河口市经贸局工业品科,1985年4月1日经老河口市政府批准成立,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3月7日老河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1994)11号文,成立老河口市国际贸易总公司,其主管部门是老河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其分支机构有老河口市土产粮油进出口公司、老河口市化工进出口公司、老河口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九家公司。老河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994年3月7日出具场地使用说明书,将老河口市北京路85号12000平方米的房屋(场地)无偿划拨给下属单位老河口市国际贸易总公司使用。1997年4月3日老河口市国际贸易总公司更名为老河口市某贸公司。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7万余元,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河口市某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还借款则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违法无效,但老河口市某贸公司长达17年对吴某占用房屋的行为不闻不问,应当视为默许同意,因此丧失了追索权。

二、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暴露了企业管理中一个致命漏洞:对分支机构资产监管的严重缺失。老河口市某贸公司作为总公司,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产被分支机构抵押出去,又被他人占用17年之久,竟然从未过问,最终导致法院认定"默示同意",白白丢掉了自己的房产。

1. 别让"眼不见为净"害了你

许多企业老板有个错误观念:"我把业务交给分支机构经理,就不用管了。"本案中,老河口市某贸公司就是这么想的。他们把北京路85号的房产交给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办公使用",结果人家拿去抵押借款,老板居然17年都不知道!直到想收回房子时才发现,为时已晚。

防范建议:企业必须建立定期资产盘点制度。建议每季度核查一次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特别是房产、土地等重大资产。可以采用"三级确认"机制:分支机构自查→区域负责人复核→总公司抽查,确保资产安全。

2. "流质条款"无效不等于整个协议无效

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到期不还借款则房屋归吴某所有",这在法律上叫"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法院同时认定,协议中"未还款前吴某有权使用房屋"的约定是有效的。很多企业主以为只要发现协议中有违法条款,整个协议就作废了,这是大错特错!

防范建议:企业签订任何协议前,必须由专业律师审核。重点查看是否有"流质条款"(如"到期不还则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等违法内容。即使部分条款无效,其他合法条款仍可能对企业产生约束力。

3. 长期不作为等于自动放弃权利

最让人痛心的是,老河口市某贸公司17年来对吴某占用房屋出租的行为从未提出异议,甚至为吴某安装水电提供方便。法院据此认定:"老河口市某贸公司应当知晓并同意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将涉案房屋交给吴某使用。"法律上这叫"默示同意",你长期不作为,就等于默认对方有权使用你的财产。

防范建议:发现资产被不当占用,必须在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建议采用"三步走":①立即发函要求停止侵权;②向当地工商、房管部门备案;③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4.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王国"

很多企业把分支机构当作"独立王国",实际上,分支机构的所有资产仍属于总公司。本案中,老河口市某织品进出口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无权擅自处置总公司名下的房产,但总公司长期放任不管,最终自食苦果。

防范建议:企业应制定《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①分支机构无权处置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资产;②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总公司书面批准;③建立资产变动实时报告制度。所有分支机构负责人要签订《资产保管责任书》,明确责任。

结语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资产监管不能"放羊",发现问题不能"装睡"。作为企业主,你必须时刻记住: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不会同情那些对自家资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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