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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借公章签订合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 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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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45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朱某因承建"定远金轩新能源"项目,借用安徽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强某公司签订《合肥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朱某以智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向强某公司购买混凝土,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强某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后,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570840元,已付280000元(因强某公司欠长丰县某顺商贸有限公司款项,三方协商由智某公司直接支付给某顺公司),尚欠290840元。后强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长丰某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7月23日,朱某向长丰某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青出具290840元欠条,承诺"2020年7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将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2021年6月,长丰某东公司向智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函》,智某公司复函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

  1. 朱某需支付长丰某东公司货款29084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31日起按LPR利率1.5倍计算);
  2. 朱某承担保险服务费500元、保全费2540元;
  3. 智某公司对朱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长丰某东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未提供支付凭证)。

三、核心风险警示:公章不是"橡皮图章",外借=自找麻烦!

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个企业极易踩坑的致命问题:随意出借公章可能让企业"背锅"

为什么智某公司要替朱某还钱?

企业血泪教训:

  1. "借用公章签合同"是伪命题
    你以为只是"帮朋友盖个章",但法院会看实际行为:如果企业用自己账户付款、接收对账单,或事后未坚决否认,就视为认可合同效力。本案中智某公司付款+复函承认合同,直接坐实了责任。

  2. 债权转让通知别玩"躲猫猫"
    强某公司转让债权时,虽然未直接通知朱某,但因朱某已出具欠条,法院推定其知晓。但企业作为债务人

    • 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必须认真核查,不能简单回函"已结清"(本案智某公司这么干反而成了自认合同有效的证据);
    • 若对债务有异议,应立即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
  3. 欠条比合同更"要命"
    朱某向闫某青个人出具的欠条,承诺了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直接锁定了逾期利息起算点(从2020年7月31日起算)。提醒:

    • 企业人员避免以个人名义打欠条,必须明确"代表公司";
    • 欠条中"律师费由我承担"等表述,若无支付凭证法院不支持(本案原告因此败诉)。

企业自保三步法

管死公章:建立用章登记制度,谁申请、谁签字、用途是什么,必须全程留痕。切记: 帮人盖章=替人打工,别让公章变成"背锅神器"。
严审合同: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等文件,立即核查原始合同和付款记录,有疑问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
欠条留证据:若需出具欠条,必须注明"代表公司",并同步保留付款凭证、委托书等,避免个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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