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不能逃避支付职工工资义务-长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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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2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于2016年2月入职安徽某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地磁线车间工人。被告因不再正常经营,2016年10月离职,离职前月工资1000元。2018年10月10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21破申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1破4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公司管理人,唐某松为负责人。后原告以被告公司欠其工资7000元未支付为由向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对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传签字认可未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被告公司管理人认为未发现职工花名册和职工打卡记录,工资无法准确测算,经询问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传和在包括原告在内的21名劳动者申报的基础上暂审核确认并预留1326719.6元作为职工债权,等后续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或其他充足证据最终确认职工债权予以支付。原告因此于2020年10月9日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请求:裁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欠付的工资7000元。2020年10月26日,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长劳人仲不字第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被告公司不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已经破产,原告申请仲裁不符合受理条件,遂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安徽某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任某工资7000元,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但暴露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重大漏洞,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分析其中的风险点:
第一,企业破产≠可以赖掉员工工资!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把欠员工的工资一笔勾销。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安徽某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虽然破产了,但法院仍然判决其必须支付拖欠任某的7000元工资。这是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职工工资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排在较前的位置。企业无论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安徽某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任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依然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能规避责任,其实大错特错!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如本案中任某穿着工作服上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管理混乱是最大隐患!
本案最致命的问题是:公司管理人声称"未发现职工花名册和职工打卡记录"。这意味着公司连最基本的用工管理都没有做好!当员工主张欠薪时,企业无法提供反证,只能吃哑巴亏。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传还签字确认了欠薪事实,这相当于"自己打自己脸",让企业彻底失去辩解机会。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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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记录:务必建立完整的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台账。建议使用电子系统管理,避免纸质材料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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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签订合同: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要求,也是保护企业自身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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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对工资:每月让员工签字确认工资条,避免日后对工资数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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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要完备:员工离职时,务必办理规范的离职手续,结清所有款项,保留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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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债权申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应主动清理职工债权,避免因管理混乱导致后续纠纷。
特别提醒: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现在没钱,以后补上"。本案中,公司2016年欠薪,到2020年才被追讨,期间完全可以整理好证据应对。但因为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反驳员工主张,最终只能认账。记住:今天的管理漏洞,就是明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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