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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大幅调低-长丰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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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7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7月27日,长丰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方)与长丰县水湖镇某海浴池(用方)签订《非居民供用气合同》,约定长丰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某海浴池供应商业用气,天然气价格为3.3元每立方米(后因政府调价涨至3.75元每立方米)。合同规定:每月18-20日抄表,用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若未按时付款,供方可在通知送达后第11日起减少供气或中止供气,并按欠款金额每日1%收取违约金。合同履行中,某海浴池拖欠2019年12月气费7428.75元(2020年1月15日通知单)和2020年1-3月气费4916.25元(2020年3月17日通知单),合计12345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某海浴池需支付长丰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费12345元及违约金,但将原合同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大幅调低为按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以742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6日起算,之后以12345元为基数持续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关键教训:合同违约金“写得太高”反而可能“一分不赚”!
本案中,长丰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明明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欠钱每天罚1%”,结果法院只支持了远低于此的LPR利率(目前年化约3.45%左右)。为什么?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必须“合理”,不能变成变相勒索。日1%相当于年化365%,远超实际损失,法院有权直接砍到合理范围。

企业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1. 违约金条款别“狮子大开口”
    许多企业觉得“违约金写高点才保险”,但本案证明:写得太高反而无效!法院会按实际损失(比如利息、催收费用)调整。建议:

    • 违约金别超过LPR的4倍(目前年化约13.8%),或直接写“按LPR计算”。
    • 合同里补充一句:“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避免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 催款流程必须“留痕”
    本案中,长丰某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保存了缴费通知、律师函等证据,才顺利拿回本金。但很多企业催款只靠口头提醒,一旦打官司就“哑巴吃黄连”。建议:

    • 所有催款用书面形式(微信、邮件也算),写明欠款金额、期限和后果。
    • 重要通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保留寄送凭证。
  3. 个体工商户欠款,直接找老板
    本案被告是“某海浴池”(个体工商户),法院直接判令经营者王某祥个人还钱。很多企业以为“公司欠债公司担”,但个体户的债务老板要个人兜底!合作前务必查清:

    • 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体户?查营业执照即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
    • 个体户交易时,让老板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总结: 合同不是“写得狠就赢”,而是“写得准才稳”。企业既要敢约定违约责任,又要守住法律红线——否则像本案一样,本该赚的违约金可能缩水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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