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银行抵押权落空-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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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63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6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与周某、刘某、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272000元,期限19年,用于购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某房屋。贷款于2017年3月14日发放,约定利率按央行基准利率4.9%执行,逾期罚息上浮50%。周某、刘某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7年3月1日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至抵押登记完成并移交他项权证之日止。合同约定:借款人需在房屋可登记后30日内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若连续逾期3个月或累计6次未还款,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截至2024年7月21日,周某、刘某已逾期21个月未还款,欠本金216048.01元、利息17377.63元。银行起诉要求偿还欠款、设立抵押权优先受偿,并由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案涉房屋所属建筑物至今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法院判决:
- 周某、刘某十日内偿还银行全部本金、利息及后续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银行要求协助办理抵押权的请求(因房屋未办首次登记,不具备抵押条件)。
三、核心风险提示:开发商拖延房屋登记将触发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看似是普通房贷纠纷,实则暴露一个企业高频“雷区”:房地产开发商未及时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导致银行抵押权无法落地,自身连带保证责任“无限期延长”。通俗说,就是开发商以为“预告登记=保险”,结果因房屋“身份未确认”(未办首次登记),银行无法对房子行使优先受偿权,只能死磕开发商还债。
关键问题在哪?
- 预告登记≠正式抵押:银行和开发商常误以为办了抵押预告登记(如本案的“鄂(2017)汉川市不动产证明”)就高枕无忧。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仅是“临时占座”,真正要拿房子抵债,必须完成两步:
(1)开发商先办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即房屋“出生证”);
(2)再办正式抵押登记(即抵押“身份证”)。
本案中,开发商拖了7年未办首次登记,导致抵押权“胎死腹中”,银行只能要求开发商兜底还债。 - 保证责任“赖不掉”:合同约定开发商的担保期到“抵押登记完成”为止。但因首次登记缺失,这个“终点线”永远不到,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就像“无限续杯”,哪怕房子已卖出去,仍要为业主欠款买单。
企业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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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查“登记进度表”:
- 房屋竣工后30日内,必须主动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别等银行催!本案损失根源就是开发商拖延首次登记,最终背了23万多元债务+诉讼费。
- 交房时同步建立“抵押登记跟踪表”:对每套已售房屋,明确记录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办理节点,避免因个别房屋卡顿牵连整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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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人盯紧“关键两步”:
- 别只盯着预告登记!放贷后要定期查房屋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发现未办首次登记,立即发函要求开发商限期办理,否则提前行使担保权。
- 合同中增加“开发商违约条款”:例如约定“若房屋交付后60日内未办首次登记,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开发商全额代偿”,把模糊责任变硬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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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牢记“登记是命门”:
-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合作开发,不动产登记是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拖延登记看似省小事,实则埋大雷——本案开发商本可借房子抵债止损,却因登记缺失被迫现金还债,血亏!
- 建议:设立专人负责登记事务,每月核对项目进度;新项目启动前,与登记部门确认办理时限,写入内部风控清单。
一句话总结:房子没“出生证”,抵押权就悬空;开发商拖登记,债务自己扛! 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更需把登记管理当“呼吸一样自然”,别让小疏忽引爆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