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技术参数交货否则将承担更换责任-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无为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46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1日,蜀山镇政府发布招标文件为无为蜀山镇关河村石岗村一村一品项目设备公开招标采购"茶叶机"。招标文件《芜湖市政府性资金项目谈判文件》第四章"货物采购清单及技术规格"的第三条"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用表格方式列明了"茶叶机"中八类机器组件的名称、型号、外形尺寸、技术参数说明、数量等内容。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并于2019年1月18日中标。2019年1月21日,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将"茶叶机"预付款15万元给付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4月23日,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向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一份限期供货通知,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合同及供货。同日,双方补签了一份《供货协议》。该协议约定茶叶机合同价为167497.5元,并列明"茶叶机"的八项分类组件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第二条约定"乙方所有提供的产品货物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标准一致质量要求、且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正品";合同签订后56天内交货,具体安装时间为供货方接到采购方通知后56天内安装调试完毕;第六条"货物验收方法"约定,"1.安装调试后,甲方在3天内组织验收,具体按《无为县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整改修正到位。2.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020年5月13日,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到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厂房。2020年8月28日至29日,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机械设备进行了调试。其后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向招标人蜀山镇政府申请验收。该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两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对该"茶叶机"予以验收评审。2020年12月22日,两名专家及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邀请的一名人员共三人组成评审组对该"茶叶机"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第4条"货物技术参数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不一致的货物详细列示"记载:1.双热风杀青理条机与招投标文件中2、3条不符合;2.智能控温柜货物与招投标文件中2、3、4、5、6均不符合;3.运输机尺寸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4.电热发生器尺寸和招投标文件第3条均不符合。验收结论为"部分机器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验收处理意见是"针对前面第4大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12月28日,无为县某岗绿色文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向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整改函,但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进行整改。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供应的"茶叶机"中的双热风杀青理条机、智能控温柜、运输机、电热发生器进行更换,且更换后的设备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参数。

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忽视的"细节陷阱"。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设备能用就行,参数差一点有什么关系?"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合同中的每一个技术参数都是"法律红线",一步踏错,轻则更换设备,重则失去客户信任。 以下是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小差异"会酿成"大麻烦":技术参数差之毫厘,责任失之千里

本案中,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智能控温柜本应有四组温度控制显示表,实际却只有一组;电热发生器尺寸应该是1.7×0.85×1.15,实际却只有200×260×330MM。这些看似微小的差异,却成为法院判决更换设备的关键依据。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防范建议: 签合同前务必组织技术、生产、销售三方会审,确认能否100%达到参数要求。做不到的条款宁可放弃项目,也不要硬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 验收环节是"最后一道防线",消极应对等于自断后路

安徽某行我路建设有限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是收到整改通知后置之不理。他们辩称"设备已安装调试能运行",但法院明确指出:技术参数不会因验收时间而改变。 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

防范建议: 建立"验收响应机制"——收到客户通知24小时内必须回应,48小时内派人到场。现场发现争议立即拍照取证,并在3日内提交书面说明。记住:沉默不是金,是埋单!

3. 生产信息造假是"自杀式操作",一次失信毁掉十年口碑

本案中,投标文件写的设备制造商是"浙江某州民胜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和设备铭牌却变成"浙江某州民胜机器有限公司",经查询后者根本不存在。法院直接认定:"无法确定案涉机器设备真实的生产厂家信息"。这种低级错误等于自认理亏:

防范建议: 供应商信息必须与工商登记完全一致,设备铭牌、说明书、检测报告缺一不可。招投标时切忌为中标编造资质,现在的工商系统全国联网,一查便知真假。

给企业的"避坑锦囊"

  1. 合同会签制:技术部门必须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参数可达",否则销售无权签约
  2. 验收双确认:安装调试后立即要求客户签署《初步运行确认单》,避免后期扯皮
  3. 替代方案备忘录: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参数,必须书面说明并经客户签字同意
  4. 建立产品档案:每台设备留存出厂检测视频,关键时刻能自证清白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竞争到最后,拼的是细节管理能力。看似繁琐的技术参数审核、验收流程,实则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护身符"。在合同履行中,宁可前期多花1小时确认细节,也不要后期花100小时打官司。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已帮助数百家企业建立合同风险防火墙。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专业能力帮您把合同从"文字游戏"变成"经营保障"。别让一个疏忽的参数,毁掉您辛苦建立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