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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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81民初63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桐城某业有限公司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销售。被告仙桃某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登记设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沈某军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雅为自然人股东。2024年2月6日,仙桃某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雅。2025年7月15日,仙桃某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沈某军,刘某雅仍然为自然人股东。
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沈某军以仙桃某达有限公司名义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塑料包装袋,其间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8月30日,沈某军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明确载明:截止2024年8月30日,欠到原告货款105000元,在2024年12月底前一次还清;若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未还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日息2‰);沈某军个人愿意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自愿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原告委托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代理费5000元。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函费400元、支付保全费1070元。
法院判决结果:仙桃某达有限公司需向桐城某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刘某雅和沈某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保全费、保函费和律师费共计6470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一起普通的"欠钱不还"纠纷,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的致命雷区。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最直白的语言告诉你:为什么公司欠债,老板个人银行卡会被冻结?为什么换了法定代表人,老账还要还?
风险一:一人公司=股东个人"无限责任"?(90%老板不知道的坑)
仙桃某达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人公司"。刘某雅作为唯一股东,原本只需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法院判决她要对公司10万多元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只有一个:她没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怎么用我说了算"。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人",必须有独立的账本、独立的银行账户。如果你用公司账户付个人房贷,或者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就会认定"财产混同",让你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
防坑指南:
- 绝对不要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小公司几百元就能搞定)
- 保留完整的财务凭证(发票、转账记录等)
- 重大决策留书面记录(比如股东决定书)
风险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必须认账?(换了老板也躲不掉)
沈某军2024年2月已不是法定代表人,但他2024年8月签的欠条仍被认定为公司债务。因为欠条涉及的货款发生在2022-2023年他当法定代表人期间,法院认为这是"职务行为"。
更危险的是:沈某军在欠条里写"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等于主动把个人财产搭了进去。很多老板在催款时为表诚意随手签字,却不知这可能让自家房产、存款面临被执行风险。
防坑指南:
- 离任法定代表人不要对原公司债务签字承诺
- 现任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必须注明"代表公司"
- 个人绝不轻易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立即通知所有合作伙伴
风险三:高额违约金=废纸一张?(白赚的利息打水漂)
欠条约定"日息2‰"(年化73%),但法院只支持按LPR四倍(目前约15%)。你以为约定越高越好,其实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根本不认。但值得庆幸的是: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只要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都会支持。
防坑指南:
- 违约金约定不超过LPR四倍(目前年化约15%)
- 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保留所有催款证据(微信记录、快递单等)
- 拖欠货款超过3个月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给企业老板的真心话
很多老板觉得"打官司是最后手段",殊不知日常的合同管理、财务规范才是真正的"防火墙"。本案中仙桃某达公司如果做到:①规范财务分离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做好交接 ③及时处理欠款问题,完全可避免股东个人财产被牵连。
特别提醒:一人公司老板每年做一次财务审计的成本,可能还不及本案中刘某雅承担的5000元律师费。用几百元预防风险,总比用几万元补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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