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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证据不足导致多扣费用,唯一股东不必然担责-桐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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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53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5日,安徽桐城某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与北京某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风公司")签订《桐城金色阳光城1#、10#、11#、16#铝合金门窗百叶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某晟公司将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某路某路交汇处的门窗工程交由某风公司施工安装,工程暂定总价352万余元,支付方式分阶段执行:门窗框验收合格后付30%,门窗扇验收合格后累计付至6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80%,竣工备案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两年质保金。合同另约定30%工程款可用商业用房抵付,某风公司需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某风公司支付10万元保证金并进场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完工,同年12月5日验收合格。某晟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工程总价为400.98万元,但始终未在结算表上盖章。按合同约定,某晟公司应于2021年2月18日前支付95%工程款(约380.93万元)。截至起诉时,某晟公司累计支付282.07万元(含抵房款99.53万元),某风公司主张尚欠97.32万元。某晟公司辩称实际欠款94.62万元,理由是已支付水电费2.2万元及现金5000元。

法院判决:某晟公司需支付某风公司工程款94.62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同时驳回某风公司要求安徽某峰置业有限公司(某晟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讨要工程款"的小事,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的两大致命漏洞:结算证据缺失股东责任认知误区

第一,口头承诺等于"废纸",结算必须留痕!
某风公司主张欠款97.32万元,但法院最终只支持94.62万元——只因某晟公司拿出一张5000元现金收条和水电费记录,就成功扣减2.7万元。更关键的是,审计报告明明确认了工程总价,某晟公司却迟迟不盖章确认,导致结算拖延近两年。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合作方是熟人,签个字太麻烦",结果吃大亏。
风险提示

第二,"唯一股东"≠"背锅侠",别妄想"一箭双雕"!
某风公司起诉时要求某峰公司(某晟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认为"钱进股东口袋了"。但法院明确驳回:两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某风公司既没证明股东抽逃资金,也没证明财产混同(比如共用账户、账目不清)。现实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抓住大股东就能要回钱",结果白白多花诉讼费。
风险提示

血泪教训:本案中某风公司少要回2.7万元,表面看是"小钱",实则暴露管理漏洞——工程验收后不及时锁定结算金额,付款时不留凭证,最终让对方钻了空子。企业老板要记住: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不保护"马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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