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逾期违约金法院有权调低-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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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79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太和县某墙镇中心学校作为发包人、安徽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将"太和县2019年学前教育一期第一批次施工项目二标段"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价款3250713.45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2月28日,工期180天。双方就工程工期约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工程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扣留违约金。但承包人于2019年9月9日开工,2021年2月5日竣工。发包人于2021年3月10日因疫情等原因扣除工期合计159天:春节和疫情因素92天、雨雪天气64天、校方原因3天。
太和县某墙镇中心学校起诉要求安徽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88379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安徽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121.6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4019元,被告承担823元。
三、核心观点和风险防范指南
看到这个案子,很多老板可能会惊讶: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每天扣千分之一",怎么法院只判了10万,而不是原告要求的58万?其实,这个案子揭示了三个企业最容易忽视却极为关键的法律风险点,我用大白话给您讲明白:
风险点一:你以为的开工日期≠法律认可的开工日期
本案中,虽然承包方2019年9月9日才实际开工,但法院认定开工日期是合同约定的2019年8月30日。为什么?因为合同写得明明白白,又有教育局文件佐证。很多企业以为"实际干了才算",这是大错特错!
【老板必知】
- 签合同时千万别随便写开工日期!如果知道可能延迟,一定要注明"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 实际开工延迟时,必须让对方当天出具书面确认(哪怕微信截屏也要留好)
- 别等打官司才想起来找证据,那时候可能对方早就"忘了"
风险点二:逾期天数不是你算的那么简单
原告最初算的是逾期181天,但法院认定逾期325天,扣除合理顺延后还要赔73天。关键在哪?原告自认的93天额外顺延因证据不足没被全部认可!
【老板必知】
- 发生暴雨、疫情等影响工期的事,当天就要做三件事:
① 拍现场视频照片
② 找监理或甲方签字确认
③ 发正式书面通知(微信不算数!) - "我觉得应该顺延"这种想法最危险,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
- 建议在工地配个"法律小本本",所有异常情况当天记录,各方签字
风险点三:违约金写得越高≠拿得越多
合同约定每天千分之一(年化36.5%),但法院直接砍到年利率15.4%。为什么?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远高于实际损失。原告拿不出损失证明,只能吃哑巴亏。
【老板必知】
- 别学本案原告写"千分之一",太高反而不利!
- 聪明做法:约定"按同期LPR(现在约3.45%)的1.5倍计算",这样法院一般不会调低
- 平时就要留心收集损失证据:比如因延期多付的租金、工人工资等票据
- 记住口诀:违约金要"合理有据",不是"越高越好"
四、给企业的真心话
工程建设就像跑马拉松,合同是路线图,法律是裁判员。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以为合同签完就万事大吉,等到出事才想起找律师,往往为时已晚。这个太和县的案子告诉我们:工期管理比赶工更重要,证据意识比合同条款更重要。
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老板因为"图省事"没留证据,最后几十万违约金打水漂。其实防范这些风险不难,关键是要有专业法律人员提前介入,帮您把合同漏洞补上、把证据链条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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