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房屋首次登记=银行可优先受偿,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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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4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11月10日,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贷款人)与金某(借款人)、汉川市某建综合开发总公司(保证人)签订《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消借字第560号)。2009年11月5日,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行与汉川市某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
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借款期限180个月,用于支付购买位于汉川市小区幢单元室的房产。2009年11月16日,银行发放了贷款。金某以其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汉川市某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提供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截至2024年1月4日,金某剩余借款本金为19959.61元,拖欠利罚息214.92元。汉川市某建综合开发总公司为涉案房屋所属建筑物办理了首次登记[鄂20**汉川市0006619号]。
法院最终判决:金某需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支持银行要求汉川市某建综合开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支持银行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告借款人还钱的普通官司,但其中隐藏着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可能让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懵圈"——当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就自动解除了!
什么是"阶段性担保"?简单说,就是开发商在房屋还没办出正式"小产证"前,先替买房人向银行提供担保。这就像你帮朋友担保借钱,但约定"等他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后,你的担保就自动结束"。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因为金某的房子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且开发商也为整栋楼办理了首次登记(也就是"大产证"),所以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已经正式成立。既然银行手里有了房子作保障,开发商就不需要再当"冤大头"继续担责了。
另外,银行要求被告支付1291元律师费的请求也被驳回,原因是银行只提供了代理合同,却拿不出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的发票。这就像你说"我买了东西",但拿不出收据,法院当然不信。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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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阶段性"的真正含义
很多开发商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要"一担到底",其实不是!只要房屋完成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有效,你的担保责任就自动解除。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写清楚"当房屋完成首次登记且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避免日后扯皮。 -
登记完成后要"留痕"
本案中开发商能免责,关键是他及时办理了建筑物首次登记并保留了证据。建议开发商在完成首次登记后,立即书面通知银行和借款人,并保留邮寄凭证或邮件截图。最好再让银行出具一份"确认阶段性担保责任已解除"的函件,彻底断绝后患。 -
主张费用必须"见票付款"
银行因拿不出律师费发票而败诉,这提醒所有企业:以后打官司主张律师费、差旅费等,光有合同不够,必须保存好付款凭证。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并养成每笔支出都索要正规发票的习惯。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时间开关"的精密仪器。开发商朋友们别再傻乎乎地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要担一辈子责",只要房屋登记手续齐全,你的"担保苦役"就能提前"刑满释放"。关键时刻,一张首次登记证书可能比十份担保合同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