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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宁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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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皖18民终16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汪某与胡某原系朋友关系。汪某系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原系宁国市永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胡某系夫妻,均系永某公司原股东。胡某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前曾向汪某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永某公司从原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转让厂房、土地,曾欠某鑫公司厂房、土地转让款,胡某经与汪某协商,汪某于2015年10月13日以自有的"雷克萨斯"汽车以52万元价格过户给案外人陈某,以折抵胡某、永某公司所欠案外人厂房、土地转让款。2018年4月12日,双方经结算,胡某向汪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事由:周转,月息1分,具条人胡某"。此后胡某通过李某账户分三次转账还款14万元。2019年5月28日,永某公司与龙某公司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年租金25万元。2020年8月3日,胡某与汪某签订"以应收租金冲抵应还借款协议书",确认胡某尚欠汪某借款本息125万元,并约定以厂房租金抵偿部分债务。后汪某因剩余借款未获清偿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胡某、宁国市永某有限公司共同向汪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企业必须警惕:法定代表人借款,公司为何要"背锅"?

这个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时,公司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借条上没盖公章,公司就不用负责",但法院看的是钱的真实去向,而不是借条上写了谁的名字!

为什么永某公司要为胡某的借款买单?

法院认定了三个关键事实,揭示了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1. 钱用在了公司身上
    汪某用"雷克萨斯"汽车抵偿了永某公司欠某鑫公司的厂房转让款。这笔52万元的资产直接变成了公司的厂房土地,相当于公司实际获得了借款利益。就像你让朋友帮你垫付购房款,房子却登记在你名下,这笔钱自然算你的债务。

  2. 还款靠公司"输血"
    李某(胡某妻子兼公司出纳)在短信中明确说:"外面的货款不好要,胡某前几天到台州结账一分钱都没结到"。这句话直接证明公司用经营收入(货款)在偿还个人借款。好比你用公司账户给个人信用卡还款,法院会认定这是公司行为。

  3. 公司用资产"认账"
    永某公司与龙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又通过"以租金冲抵借款"的方式偿还债务。相当于公司主动用厂房租金抵债,这等于公司自己承认这笔债务。就像你用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担保,法院会认定公司默认承担债务。

企业避坑指南:三招切断"个人借款、公司买单"风险

1. 借款必须"名实相符"

2. 严格区分"公私财产"

3. 交接时必须"债务清算"

一个细节可能让企业损失百万

本案中,胡某辩称"2018年借条是假的,为了公司破产时稀释他人债权"。但法院认为:既然2020年又签了《租金冲抵协议》,还让妹婿当见证人,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口头说说没关系,结果短信、微信、私下协议都成了法庭上的"致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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