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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单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货款纠纷-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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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91民初17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月20日,供方庐江某然有限公司(乙方)与需方合肥某建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混凝土实心砖采购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安徽建筑大学南校区实验实训综合楼项目;合同价款8.1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指定现场货物签收人为汝某,乙方人员为王某明;结算需项目负责人孙某在纸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货款20.7万元。2021年10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供货总金额350550元,已付211275元,欠款139275元。结算单左下方有王某明签名,右下方为宣某涛签名,中下方手写“截至2022.11.7公司财务已付18万元,翟某品支付31275元”。起诉后,孙某于2024年5月15日在结算单右下角补写“情况属实”并签名。庐江某然有限公司已开具价税合计197650元的发票,但合肥某建有限公司仅收到18万元发票。

法院判决:合肥某建有限公司需支付庐江某然有限公司货款1392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盯紧“签字人”,否则货款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低级错误”——忽略合同里“谁签字才有效”的约定。合肥某建公司败诉的关键,就栽在“结算单签字人”这个细节上:

  1. 合同白纸黑字写死了“必须孙某签字”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单需项目负责人孙某签字确认才生效”。但2021年10月结算时,孙某根本没签字!只有王某明(乙方人员)和宣某涛(身份不明)的签名。合肥某建公司本以为能凭此拒付货款,结果法院直接指出:孙某在2024年5月诉讼中补签了“情况属实”,等于事后追认了结算单。企业千万注意:

    • 风险点:合同指定的签字人不签字,对方可能事后补签“甩锅”给你。这次对方补签了,你输了;下次对方不补签,你反而可能赢——但别赌运气!
    • 防范建议
      ✓ 每次结算必须当场让合同指定的签字人(如孙某)亲笔签名,别图省事用微信截图代替
      ✓ 如果签字人离职或换岗,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并重新签补充协议,否则旧签字人仍可能代表公司。
  2. “发票没开全就能赖账”?法院根本不买账!
    合肥某建公司辩称:“只收到18万元发票,原告没开足票,我凭什么付钱?”但法院认为:结算单已确认欠款139275元,发票问题不能抵消债务。企业常误以为“不开发票=不用付款”,其实:

    • 风险点:合同若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必须保留开票记录;若没明确约定,光以“没开票”拒付货款,法院大概率不支持。
    • 防范建议
      ✓ 在合同里写清:“乙方未足额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并约定开票时限
      ✓ 收到发票后,立刻在系统里登记,避免像本案中连已收多少发票都扯皮。
  3. “补救”不如“预防”,企业要守住三个底线

    • 底线1:谁签字谁负责
      别让非指定人员(如本案的宣某涛)在结算单上签字!即使对方是“熟人”,法院也可能认定“表见代理”,公司得认账。
    • 底线2:数量超限必须签补充协议
      本案合同约定“实际采购量超出原数量的,必须签补充协议”,但双方没签却继续供货,埋下争议隐患。超量供货前,务必补签书面协议
    • 底线3:结算后立即锁死证据
      合肥某建公司若在2021年结算时就质疑签字问题,可能胜诉;拖到2024年诉讼才提,孙某已补签,为时已晚。发现合同履行异常,30天内必须书面提出异议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合同时,别觉得“签字人是谁无所谓”——这可能是未来百万货款纠纷的导火索!管好你的“签字人”,就是管住企业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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