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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遇上工程量减少也需调整费用 - 怀远检验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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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检验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321民初24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怀远某建公司中标了怀远县X046蒙唐路(规划S235)怀远褚集至唐集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工程。安徽某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标了怀远县X046道路升级改建(PPP)第三方检测项目,2017年9月30日,双方签订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费用总额: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费用人民币2280000元。服务范围:怀远县X046道路升级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全部内容。费用支付: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分期按季度支付。中期支付:每季度……,最终支付每期余额20%累加(合同总额的20%)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变更与调价:委托方因工程建设的发展增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检测,检测工作量及费用增加双方协商解决,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允许调整"。后某检公司完成了怀远县X046道路升级改建一标段、三标段的检测服务,怀远某建公司按其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了其中的80%,即1340247.94元,该部分的20%未支付,怀远某建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退还了某检公司履约保证金114000元。另怀远县X046蒙唐路(规划S235)二标段工程未施工,双方就未施工部分的检测费用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怀远某建公司支付某检公司检测服务费637407.0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固定总价合同"就能一劳永逸,工程量减少也必须全额付款。但本案告诉我们:固定总价不等于绝对固定,工程量大幅缩水时,法院可能按公平原则调整费用!

本案中,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不允许调整",看似对某检公司非常有利。但法院发现两个关键漏洞:

  1. 合同自相矛盾:合同第9.1条又约定"增加工程量需协商费用",说明价格和工程量其实挂钩。既然增加要加钱,减少自然可能减价,这直接动摇了"固定总价"的绝对性。
  2. 实际损失不对等:某检公司成本主要在实验室和人员驻场(合同要求月出勤≥22天),而非单纯按公路里程计算。但二标段17.5公里彻底甩项(从56.6公里减到39.1公里),怀远某建公司根本没提供对应检测任务,强行要求付全款显失公平。

更值得警惕的是:

企业防范三招:

  1. 合同别留"小辫子"

    • 若真要做纯固定总价,删除所有与工程量挂钩的条款(如本案"增加工程量需协商"的表述)。
    • 明确约定减量规则:例如"工程量减少超过10%,按比例扣减合同价;减少超30%,双方重新议价"。
  2. "不可抗力"要具体

    • 别笼统写"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应列举具体情形(如"省级以上政府发布的强制停工令")。
    • 约定补救措施:例如"发生政府政策调整,30日内提交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商业风险"。
  3. 验收与付款脱钩

    • 将检测成果交付设为独立节点:例如"每完成一标段检测,5日内提交报告,10日内支付该部分80%费用"。
    • 明确最终结算触发条件:如"甩项工程需县政府书面确认后15日内,双方核算应减费用"。

本案中,某检公司吃了大亏——合同说"固定总价",却没堵住减量漏洞;怀远某建公司也冤,以为甩项是政府责任就能免责。其实只要签合同时多写两句话,本可避免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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