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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书面请求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无理拖延 - 凤阳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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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2)皖1126民初13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5年8月5日,张某、于某签订安徽省凤阳县洪某石英砂有限公司章程,各出资25万元,各占股50%,于2005年8月1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石英砂加工、销售。2009年3月16日,公司形成章程修订案,股东变更为张某、张云山,各出资25万元,各占股50%。2019年7月30日,公司与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凤阳县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退出补偿协议书》,约定生产设备及土地补偿金额约484.92万元。2020年12月24日,经凤阳县政府会议确定,公司为通过复垦验收企业之一,补偿总金额484.8万元。2021年8月3日,县经信局向公司支付第一年设备补偿款210万元至对公账户。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8日,张某两次委托律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山邮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律师函,张云山签收后未提供任何材料供张某查阅。

法院判决:公司需在30日内向张某提供自2005年8月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等)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等),供其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驳回了张某要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独立查阅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案件核心:股东“书面请求”是硬规矩,公司拖延或拒绝需担责!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股东想查公司账本,只要按规矩“书面提要求”,公司就必须认真对待。法院明确三点关键:

  1. 股东必须“书面请求”,公司必须“15天内书面回复”
    张某两次通过律师发函要求查账,公司签收后直接“装没看见”,连个回音都没有。这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股东书面请求后,公司若拒绝,必须15天内书面说明理由(比如怀疑股东想泄露商业秘密)。本案公司既不给材料也不回复,自然败诉。
    企业风险点:很多老板以为“口头说说”或“拖一拖就没事”,结果小问题变大纠纷。尤其涉及拆迁补偿、大额资金时,股东更敏感,拖延极易引发诉讼。

  2. 不能拿“股东已知情”当借口
    公司辩称“已和张某妻子对过账”,但法院不认账!因为股东知情权是专属权利,妻子不是股东,对账不等于保障了张某的权利。就像你家存款只能你自己查,不能因为你老婆看过了,银行就拒绝你查。
    企业风险点:企业常误以为“内部人已沟通”就能省事,但法律只看股东本人是否行使权利。一旦股东较真,公司百口莫辩。

  3. 第三方辅助查阅有严格限制
    张某要求让会计师、律师“单独去查账”,法院驳回了。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但必须本人在场监督,且辅助人需签保密协议。公司不能放任外人随意翻账本,否则商业秘密可能泄露。
    企业风险点:若企业不设门槛让第三方独立查阅,可能泄露客户名单、成本数据等核心机密;但若完全禁止辅助查阅,又可能被诉侵权。平衡点在于规范流程。

企业实操建议:三招防雷,避免重蹈覆辙

企业主常低估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杀伤力——它看似“小事”,却可能引爆股权战争、资金疑云,甚至导致公司停摆。本案中,公司因210万元补偿款去向不明被诉,若早规范响应,本可避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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