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代偿后如何成功追回款项?-凤台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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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27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3月,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借款500万元而向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委托保证申请,由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从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借款500万元中提供保证。2023年3月21日,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担保人(甲方)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保证人(乙方)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及费率:根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流借字第186132303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向贷款人借款本金伍佰万元整,乙方的借款期限为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但以实际履行为准),甲方为乙方上述借款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年费率为1%,计款人民币5万元,由乙方在本担保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三条保证方式: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因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提前到期时不能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贷款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在主合同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提前到期时,如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贷款人的到期债权,致使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即代乙方清偿债务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追偿通知后,乙方未在15天向甲方清偿或未能全部清偿的,即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和甲方行使追偿权的各项实现费用。违约金计算为:按甲方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甲方代偿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从甲方实际代偿日计算至乙方实际清偿日为止。
同日,叶某、李某与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叶某、李某为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第二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范围: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委托保证人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应支付甲方的担保费、甲方基于《委托保证合同》而发生的实际代偿金额、甲方代偿金额的利息损失以及委托保证人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和甲方为委托保证人代偿后行使追偿权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023年3月21日,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凤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凤台支行,保证人(甲方):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流借字第1861323031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范围:主合同债权本金500万元、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2023年3月21日,徽商银行凤台支行与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固定利率:年利率4%,即本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壹年期LPR加30%bp,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2023年3月22日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向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
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20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分别向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贷款本息代偿告知函》要求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偿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利息、本金分别为1.666926万元、1.7222796万元、1.666667万元、3.203858万元、499.916380万元、2.308061万元。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位清偿贷款本息合计5104846.88元。2024年4月1日,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向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责任解除函。代偿后,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几被告邮寄送达追偿通知函,未果,引起本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04846.88元及违约金(按LPR的4倍计算);叶某、李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凤台某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威某鞋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条生产线、100台自动化针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风险和追偿难度。但同时,案例也展示了如何通过规范操作,保障自身权益。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总结以下几点关键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担保前务必做好风险评估,不是所有"帮忙"都能帮!
安徽威某鞋业公司经营困难后无法还款,导致担保公司被迫代偿500多万元。许多企业碍于情面或短期利益为他人担保,却未评估对方实际还款能力。建议:为企业担保前,必须审查对方财务报表、征信记录和经营状况,对高风险企业要坚决说"不"。
第二,违约金条款要明确,LPR 4倍是合法"上限"!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按LPR 4倍"计算的违约金,这对担保公司非常有利。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忽视违约金条款,或约定模糊,导致追偿时损失扩大。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代偿金额的LPR 4倍计算"),这样一旦发生代偿,企业能获得充分补偿,也能震慑债务人及时还款。
第三,反担保措施要"双保险",不能只靠一招!
本案中,担保公司同时设置了两种反担保:叶某、李某的个人连带保证+企业设备抵押。当安徽威某鞋业公司无力还款时,担保公司既能向个人追偿,又能处置抵押设备。建议:企业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设置多层次反担保,包括:个人连带保证(最好是实际控制人)、不动产抵押、设备质押等,形成追偿"组合拳"。
第四,代偿后要立即行动,拖延等于放弃权益!
凤台某诚融资公司在代偿后立即向债务人发出追偿通知,这是关键一步。很多企业代偿后碍于情面拖延追偿,结果超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转移财产。建议:一旦履行担保责任,必须在15日内书面催告债务人还款,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权利"过期作废"。
特别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如果您在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代位求偿权、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或者反担保措施不完善,追偿过程将困难重重,甚至血本无归!
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专业保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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