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可变更-巢湖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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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181民初6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杜某,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2018年进入巢湖某能保洁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2610.5元。2019年10月3日,杜某在工作期间被车撞伤,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特重度脑损伤(包括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应激性溃疡、皮肤挫裂伤和多发性肋骨折,住院44天。住院期间,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或支付护理费。2020年5月13日,巢湖市人社局认定杜某为工伤。2020年9月2日,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2020年11月24日,经鉴定,杜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伤残。此前,法院已判决第三方赔偿杜某医疗费43368.7元。2020年12月10日,杜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杜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5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巢湖某能保洁有限公司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3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63元、护理费10404.4元等共计约10万元,但驳回了解除劳动关系和医药费请求(因医药费已在另案中获赔)。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别以为签个“工伤赔偿协议”就能一劳永逸,如果协议内容太不公平,法院照样会推翻重来!
- 为什么协议被推翻?
杜某入职时已63岁(远超女性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法院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公司2020年9月和她签的协议里写“无论伤残鉴定结果如何,都不要求赔偿”,这明显是趁人之危——杜某重伤住院,处于弱势,公司却想用一纸协议免除所有责任。法院认为这协议“显失公平”,直接改了条款,判公司该赔的还得赔。 - 企业最容易踩的坑:
- 误以为超龄员工“不用管工伤”:就算员工超龄,只要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别以为签了协议就能“买断”,法院会看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 拿第三方赔偿当“挡箭牌”:本案中,杜某的医药费已由撞她的司机赔过,但公司仍要付伤残补助金等——因为工伤待遇和第三方赔偿不冲突(除医药费外),少付一项都可能被告上法庭。
- 工资支付“偷工减料”:公司辩称“已付停工期间工资”,但实际只发了1550元/月(低于原工资2610元),法院直接判补足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必须按原标准发,别打折扣!
企业防范指南(3招搞定风险):
✅ 用工前先查年龄,超龄员工“特殊处理”:
女员工超过50岁、男员工超过60岁,原则上属于劳务关系。此时务必:
- 签订《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和意外责任;
- 强制购买商业意外险(如雇主责任险),把工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别指望“一纸协议”挡风险。
✅ 出工伤后协商要“公平合理”,别“趁火打劫”:
员工受伤时处于弱势,若协议写“放弃所有赔偿”“永不追究”,法院很可能认定无效。正确做法:
-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偿(如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6个月当地平均工资);
- 保留协商记录,证明员工是自愿、清醒状态下签字(比如录像或第三方见证)。
✅ 停工期间工资别耍小聪明:
员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企业必须按原工资标准支付6-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中脑损伤对应6个月)。少发1分钱,都可能被法院追加赔偿!
小提醒:这个案子公司亏大了——明明能花小钱买保险防风险,却因一份“不公平协议”多赔10万。更冤的是,如果早做风险预案,本可避免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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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信息已按规范隐去具体名称(如“巢湖市居巢区多能保洁有限公司”简化为“巢湖某能保洁有限公司”),内容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