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实际受益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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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05民初92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4日,中牟某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豫-郑州-MMZY(3#地)-CS-2019-022的《河南省某学校小学单椅(带轮)、画凳、餐座椅家具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298,923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货到工地后支付至该批货物价款的80%,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为贰年。
2019年8月27日,中牟县某小学出具《验收证明》,确认收到单椅、画凳、餐桌椅等货物。
2021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结算总造价为298,923元,质保金为14,946元。
2021年10月20日,《质保期满验收表》显示质保期满且验收合格,中牟县某小学在表上盖章确认。
中牟某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29,676.9元(2019年7月17日支付89,676.9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40,000元),尚欠169,246.1元。
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中牟某有限公司和中牟县某小学共同支付剩余货款169,246.1元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 中牟某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9,246.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0日为3,102.29元;之后以169,2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 驳回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中牟县某小学共同付款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一点是:东西是学校在用,学校也验收了,但法院就是不判学校付钱! 为什么?因为签合同时,是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和中牟某有限公司"一对一"签的,中牟县某小学根本没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法院明确说:合同就像结婚证,只约束"领证"的双方,不能拉"第三者"来承担义务。
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
❌ "谁用东西谁就该付钱"思维
就像你给朋友家孩子买了玩具,不能因为孩子玩得开心就找孩子要钱。本案中,中牟县某小学虽然用了家具、盖了验收章,但合同主体是中牟某有限公司,所以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只能找中牟某有限公司要钱。
❌ 违约条款写得"半吊子"
合同只写了"延期付款3个月内按银行利率算违约金",但超过3个月怎么算没写清楚。结果法院只能按最低标准判,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少要了大笔违约金。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只说"晚还给点利息",没写具体数字,最后可能一分钱违约金都拿不到。
企业防坑指南(3招搞定风险)
1. 签合同时先问"钱从谁口袋出"
- 如果是给学校、医院供货,必须让有付款能力的主体签合同(比如教育局、医院财务处),而不是只跟"项目负责人"签。
- 实操技巧:在合同开头写明"鉴于XX学校是实际使用方,由XX单位(付款方)承担付款责任",并让付款方盖章。
2. 违约条款要"写满格子"
- 错误写法:"延期付款要付违约金"
- 正确写法:"超30天未付款,按日0.05%计算违约金;超90天未付款,按日0.1%计算,且有权停止供货"
- 重点:把"超3个月后"的违约金明确写上,避免本案中的损失。
3. 验收环节别只认"笑脸"
- 本案中牟县某小学虽然验收了,但因为不是合同方,盖章也没用。
- 正确做法:
✓ 要求合同签约方(中牟某有限公司)亲自签收货物
✓ 每次送货让签约方授权代表签字(别只写"尚宽159930376905"这种不明身份的签名)
✓ 每季度发书面《对账函》让对方盖章确认欠款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对方用了东西就跑不掉",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就像你装修朋友家房子,朋友说"我爸妈会付款",结果父母不认账——除非你让父母在合同上签字,否则只能找朋友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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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公司及人名均按规则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