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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确认有效之诉法院不受理,程序合规是企业生命线!-中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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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10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中牟县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某。2015年公司章程规定:韩某出资比例70%;韩某出资比例21.15%;赵某出资比例8.85%。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也不召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2021年7月10日,韩某到韩某家中要求召开股东会。
2021年7月15日,韩某要求监事赵某召开股东会,赵某回应“这是你们家的事,我不参与”。
2021年7月19日,韩某向韩某、赵某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函》,但被拒收退回。
2021年8月8日,韩某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免除韩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韩某为新法定代表人;免除赵某的监事职务,任命高国才为新监事;免除韩某的执行董事职务,任命韩某为新执行董事。
2021年8月11日,韩某向股东邮寄该决议,韩某、赵某拒收,赵某签收。
2021年8月13日,监事赵某通知将于12月12日召开股东会。
韩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有效,并强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直接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韩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企业不能“自证清白”?关键在程序合规!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企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法院通常不主动“背书”

对企业的真实警示

企业防范指南(三招避坑)

  1. 章程是“护身符”:定期检查公司章程,确保股东会召集顺序、通知方式等条款清晰可操作。比如明确“邮件+快递双通知”,避免拒收风险。
  2. 每一步都要“留证据”:要求召开股东会时,用书面函件并标注“事由”;快递单拍照存档;开会时做详细记录并让参会人签字。
  3. 遇事别“硬刚”:若执行董事/监事拖延,先书面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如“5日内不回复视为拒绝”),再启动下一步,别像韩某一样“等不及就动手”。

小提醒:很多老板以为“我占股多就能控制公司”,但法院只认“程序白纸黑字”。一次股东会开得不合规,可能让多年经营成果付之东流!

作为企业“法律守门人”,征和律师事务所深知程序风险的杀伤力。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专业经验帮您把股东会、章程等环节“零瑕疵”落地,让经营风险从源头清零。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提前规划,才是对企业最大的负责!

(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具体人名、企业名,核心法律逻辑适用于各类公司治理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