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确认有效之诉法院不受理,程序合规是企业生命线!-中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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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10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中牟县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某。2015年公司章程规定:韩某出资比例70%;韩某出资比例21.15%;赵某出资比例8.85%。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也不召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召开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2021年7月10日,韩某到韩某家中要求召开股东会。
2021年7月15日,韩某要求监事赵某召开股东会,赵某回应“这是你们家的事,我不参与”。
2021年7月19日,韩某向韩某、赵某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函》,但被拒收退回。
2021年8月8日,韩某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免除韩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韩某为新法定代表人;免除赵某的监事职务,任命高国才为新监事;免除韩某的执行董事职务,任命韩某为新执行董事。
2021年8月11日,韩某向股东邮寄该决议,韩某、赵某拒收,赵某签收。
2021年8月13日,监事赵某通知将于12月12日召开股东会。
韩某随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有效,并强制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直接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韩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企业不能“自证清白”?关键在程序合规!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企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法院通常不主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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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啥不管“确认有效”?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说:公司内部决议是企业自治行为,只要程序合法,它天生就是有效的。只有当有人告它“无效”“可撤销”或“根本不成立”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韩某急着让法院“盖章认证”决议有效,但法院说:“这不属于我们管的范围!”——就像你不能跑到派出所要求证明“我今天没偷东西”,警察只会查“你是不是偷了东西”。 -
企业最大风险在哪?
本案中,韩某作为持股70%的大股东,本以为“一股独大”能说了算,却栽在程序违规上:- 跳过关键步骤:章程规定必须先找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不行再找监事,最后才能轮到大股东自己召集。但韩某在监事赵某刚拒绝后(7月15日),没等执行董事明确回应,就急着自行开会(8月8日),被法院认为“程序缺位”。
- 通知留漏洞:邮寄通知被拒收后,没换其他方式(如短信、邮件)补救,导致“未有效通知”的隐患。
结果:决议本身可能没问题,但程序瑕疵给了对方反击机会——监事随后发函要求12月再开会,直接质疑决议合法性。
对企业的真实警示:
- 别迷信“大股东说了算”:持股70%也不代表能跳过章程硬干!程序违规=给对手送“弹药”,对方一个“决议不成立”之诉就能推翻结果。
- 合规比速度更重要:通知股东必须“实打实”:提前15天、书面留痕(快递单写清事由、保留签收记录)、关键步骤层层递进(先找董事→再找监事→最后自己召集)。
- 事后补救很难:一旦决议被挑战,企业要花大代价打官司,还可能耽误经营。本案中,韩某不仅没办成变更登记,还白赔了诉讼费。
企业防范指南(三招避坑):
- 章程是“护身符”:定期检查公司章程,确保股东会召集顺序、通知方式等条款清晰可操作。比如明确“邮件+快递双通知”,避免拒收风险。
- 每一步都要“留证据”:要求召开股东会时,用书面函件并标注“事由”;快递单拍照存档;开会时做详细记录并让参会人签字。
- 遇事别“硬刚”:若执行董事/监事拖延,先书面催告并设定合理期限(如“5日内不回复视为拒绝”),再启动下一步,别像韩某一样“等不及就动手”。
小提醒:很多老板以为“我占股多就能控制公司”,但法院只认“程序白纸黑字”。一次股东会开得不合规,可能让多年经营成果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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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按规范隐去具体人名、企业名,核心法律逻辑适用于各类公司治理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