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满后拖欠质保金必付利息,企业切勿超期主张质量问题-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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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老板,你是否以为“质保期过了还能找供应商扯皮”?这个真实案例告诉你:质保期一过,再拿质量问题当借口拒付质保金,法院可不认账!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帮你避开合同大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05民初360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5日,上海某公司与中牟某公司签订《名门某供货合同》,合同总价285120元。约定付款方式:货到现场初验后10天内付80%,全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4天内付至95%,剩余5%(1425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为贰年,自最后一批货物安装验收合格日起算(若6个月内未安装,则从到场验收合格第7个月起算)。
原告提交的《材料设备验收单》显示:2017年4月5日完成排污泵验收。被告提交的《结算确认书》载明:完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质保金14250元。
原告供货后,被告已付270864元,拖欠质保金14250元未付。被告辩称质保期内设备损坏(排污泵3台、接触器6个),但提交的维修通知是2022年3月15日发出的——此时质保期早已届满(按2017年4月10日起算,质保期应于2019年4月10日结束)。
法院判决:中牟某公司10日内支付上海某公司质保金1425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1日起算),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简单说:被告不仅要付钱,还得额外赔利息!
三、核心风险提示:质保期一过,“质量问题”就成废纸!
这个案子血淋淋地说明:企业拖延支付质保金,或超期主张质量问题,分分钟要倒贴利息! 重点划3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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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起算点必须盯死
合同写“自安装验收合格日起算”,但验收单日期和结算单日期可能打架(本案中验收单是4月5日,结算单是4月10日)。法院直接采信了双方盖章的结算单日期。
→ 企业怎么做? 签合同时白纸黑字写清:以哪份文件日期为准(比如“以双方签字的结算确认书日期起算”),避免后期扯皮。 -
质量问题必须“趁热”处理
被告2022年才发函说设备坏了,可质保期2019年就结束了。法院直接判:“过期不候!”(民法典规定,质保期内未通知,视为质量合格)。
→ 企业怎么做? 设备验收后,定期巡检并留痕:发现问题立刻发书面通知(邮件+快递),写清故障细节、要求维修时限,千万别等“攒多了”再处理——超期就丧失抗辩权! -
拖欠付款=白送利息
合同约定“延期付款31天后,按银行利率付违约金”。被告拖了4年多,光利息就多赔几千元。更惨的是,法院连“质量问题”借口都不认,钱货两空!
→ 企业怎么做? 质保金该付就付,别想“卡着钱逼对方维修”。真有维修争议,可单独起诉索赔,但绝不能直接扣款——否则法院会像本案一样,判你付本金+利息+诉讼费!
划重点: 质保期不是“无限期追责权”,而是“倒计时警报”。企业必须建立合同台账:对每笔交易标注质保期截止日,到期前30天自动提醒是否付款或主张权利。否则,看似“省了小钱”,实则“赔了大钱还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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