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禁用兽药食品将面临连带赔偿风险-中牟产品责任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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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110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中牟某用食品商行自中牟某强冻品商行采购山东某航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乌鸡,分两次销售给封丘某封购物广场。2020年8月11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该乌鸡含有国家禁用兽药金刚烷胺(养殖中严禁使用),随即对封丘某封购物广场作出处罚:没收未售出乌鸡31.48千克、没收违法所得1063.71元、罚款11万元,合计111063.71元。封丘某封购物广场向中牟某用食品商行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并胜诉。中牟某用食品商行支付赔偿款113584.97元后,将生产商山东某航公司和上家经销商中牟某强冻品商行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3584.97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像一面放大镜,照出了食品经营中最容易踩的“雷区”。很多老板觉得:“我又不是生产厂家,出了问题该找厂家算账!”——但现实恰恰相反!消费者只会找直接卖货给他的商家索赔,哪怕你毫不知情。本案中,中牟某用商行作为“中间商”赔了11万多元,根源就在于忽视了三个致命细节:
1.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赔偿必须“先垫后追”
法律规定:只要卖出的问题食品造成损失,消费者就能直接找你赔(哪怕是你从正规渠道采购的)。本案中,中牟某用商行辩称“乌鸡是山东某航公司生产的”,但法院仍判其先向超市赔偿。之后虽然成功向厂家追回损失,但整个过程耗时近1年,还额外支付了诉讼费。小企业一旦遇到类似事件,可能还没等到追偿成功就因现金流断裂倒闭。
2. 检测报告是“生死状”,入库不验货=主动踩坑
关键细节:封丘市场监管局抽检的乌鸡明确检出“金刚烷胺”——这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兽药。但中牟某用商行在采购时既未索要厂家检测报告,也未自行送检。食品行业老板要记住:
- ✦ 进货时必须查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重点核对兽药残留等强制指标
- ✦ 对冷冻肉禽等高风险产品,建议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抽检(费用约200-500元/次,远低于百万级罚款)
- ✦ 保留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记录、质检报告,这是未来追偿的关键证据
3. 追偿成功≠全身而退,供应链责任要“锁死”
中牟某用商行最终追回了损失,但过程极其被动:
- 厂家曾抗辩“同一批货只值1350元,凭什么罚11万?”(法院未采纳,因罚款是执法机关依法作出)
- 上家经销商试图“甩锅”称“该找生产厂家赔”(法院判二者连带担责)
企业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写清:“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被索赔,卖方须在3日内配合处理;造成损失的,卖方承担全部赔偿及追偿产生的合理费用。”
切勿用口头约定! 本案中若中牟某用商行有此类条款,就能直接凭合同向厂家索赔,避免二次诉讼。
给食品经营者的救命建议
- 建立“双保险”验货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当批次检测报告 + 自行对高风险品类做季度抽检
- 合同必须加“质量兜底条款”:明确约定质量问题的赔偿范围、响应时限和违约金
- 销售记录保存3年以上:本案能追偿成功,关键是有完整的供货单、转账记录证明产品来源
小企业主常犯的认知误区:
❌ “厂家有资质就行,不用每批查” → 本案山东某航公司有正规执照,但该批次产品仍违规
❌ “超市不告我就没事” → 市场监管抽检是随机的,罚款可能远超货值
❌ “追偿太麻烦不如认栽” → 2023年食品类产品责任纠纷中,83%的销售者通过完善证据链成功追偿(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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